2、征收土地审批权限
《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就该项目来说,鉴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并无任何征地审批权限,西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大明宫遗址区征地工作应当报请具有相应权限的上级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征地工作应符合法定程序。
《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依法征地程序在我国法律中大致分为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报批后的实施程序两方面。
1、征地报批程序
这是申请征地单位向有审批权政府机关申请征收土地的基本过程。一般来说大致有以下内容: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然在实施中,审批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申请书中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征地报批后的实施程序
这主要是指征地申请依法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由法定的政府机关具体实施征地及相关补偿安置工作的步骤。包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征求意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交付土地等程序。
(二)遗址区内征地后补偿安置问题
遗址区内征地行为虽具有合法性,但实际造成了集体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的减损,因而应给予利益受损者公平适当的补偿,并对失地农民给予适当安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相比较一般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遗址区内征地行为的补偿及安置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