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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宫遗址区征地及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3、应有别于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模式。

  
  不管是遗址区征地或是城中村改造都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为过程,都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但二者确有区别。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即就是: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可见,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城市化的一种必然结果,与纯粹征地这一独立行政行为有严格区别。当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安置补偿完全可以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纳入一体,这也是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项目直接可以采用的方式。

  
  4、遗址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是否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未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应当补偿。因而,遗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应不予补偿。

  
  所谓遗址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指,位于大明宫遗址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之上,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国法律规定的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情形有:

  
  (1)乡镇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3)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另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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