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本身的可靠性与转基因技术的攻击性及毁灭性。既然转基因是一种基因技术,由于科学上的局限性,在没有充分证明其安全性的前提下,很可能被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利用,做为生物武器,对我国进行攻击。即使不是如此,我们也绝不能冒险做转基因食品的小白鼠。
2、粮食安全问题。我们如果依赖外国技术进行转基因食品的大肆种植,如果外国终止提供技术,在良田被转基因植物“污染”不能复垦的情况下,我们会陷入粮食危机,被外国所控制。
3、我国转基因领域目前缺乏健全而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标志和可追踪性的严格要求;健全的决策、咨询机构,公开透明的议事、决策程序;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体制安排,包括公共磋商的机制等等 ,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下贸然推广转基因食品,必然会带来各种冲突与纠纷。
虽然国内转基因相关专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努力澄清各种问题,给转基因食品正名,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始终对转基因食品保持反对态度,坚决抵制转基因食品的研发生产和进口。针对目前现状,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我国的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必须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我国亟需出台一部生物安全领域较高层次的立法,规范整合包括之前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这样,政府才能减轻舆论压力,合法合理的进行转基因技术产业化的研究。
二、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不同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欧美等国在转基因领域的研究,要远远早于我国,在转基因领域的立法,也已经趋于完善。因此,我国关于转基因的相关立法,必须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特点逐步进行。美国和欧盟是转基因领域立法的两个代表。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立法较早,并且明确了有关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总体相对宽松,立法也很宽泛,甚至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仅在其它法律中做出了规定。欧盟则实行以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模式,任何与转基因相关的活动,都需要经过安全评价并接受严格管理。下面,我们就对两国的转基因领域立法分别做一介绍。
生物安全问题的提出,最早就是源于美国学术界的。世界上第一个实验室基因工程规范--《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是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与1976年制定的,之后,西方国家才开始重视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美国关于生物安全立法的概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