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外转基因食品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1829/2003号条例,它与现有管制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它建立起了一台同意的审批与执行制度。它废除了之前各成员国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力。统一交由欧盟行使;废除了“简易程序”保证了审批程序的透明性和一致性,所有转基因食品都必须进过正常审批程序加以评估;不再赋予各成员国自行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和新风险评估结果暂时或禁止转基因食品流通销售的权力,而是交由“欧洲食品安全局”统一评估。[⑧]

  
  1830/2003号条例则建立了一项全新的“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和更加严格的标签制度。。新条例规定:欧盟应当建立“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系统,使每一种“转基因生物”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商必须建立信息档案制度记录上手供货商和下手购买商的身份,并保留记录5年备查。同时向购买商书面说明食品含有“转基因生物”、该“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号码或食品含有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成份或添加剂。当该购买商转售这种转基因食品时,也必须记录购买者的身份,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样信息。[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链条,一但该食品出现问题,马上就能找到该食品的源头并在市场上完全禁止其流通。另外,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签规定,更加严格了只要混入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达到0.9%,就必须对该食品进行标签。如果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批准的转基因生物,这个标准降到了0.5%。而旧条例的统一规定是1.0%。

  
  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是极端复杂和严格的,这不仅使得欧盟内部的转基因食品行业发展缓慢,也限制了美国等国家对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出口,引发了多起针对欧盟贸易壁垒的诉讼。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自己不鼓励盟国转基因食品的发展,也坚决抵制其他国家对自己的转基因食品出口。从长远来讲,这种一味否定的态度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建议

  
  近些年来,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上,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颁布了包括《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形成了转基因食品法规的初步框架。但是,通过对比上文介绍的欧美转基因食品法规,我国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下面我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1、借鉴美国管理经验,明确转基因食品管理部门和协调机制。转基因食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主要是由农业部来审核批准的。按照理想的方式,转基因不该只有农业部说了算,目前农业部对于转基因食品一头独大的状态是不佳的,因为农业部具有发展农业生产的任务,转基因能提高产量,对农业部提高成绩是有帮助的,所以他必然鼓励转基因食品;又或者只要农业部某些权威专家被恶意收买,鼓吹转基因食品的好处,都很有可能造成全国范围内的风险。但如果有第三方,比如让环保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等进行监管,因为它不具备发展农业生产的义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就能抛开利益的纠葛,这样就行制衡农业部的权力。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外国经验,成立一个由独立的、跨学科的、全国性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的专设委员会;委之以全面审查和转基因科技政策有关的主要问题的任务,并要求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议,提出一份包括所有受审议问题的结论和建议在内的全面报告,公诸于世[⑨]。这样,又使得民间团体同政府部门之间实现了制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