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作为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观念
如上所述,完全排除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前提是:侵权法救济理论能接受让侵权人吐出其得到的、超出受害人直接损失范围的利得。英美侵权法上的返还救济(restitutionary remedy )(过去叫准合同)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如此,其核心制度是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准合同和返还救济的概念中实际上也包含大陆法系“无因管理”这一术语所具有的救济理念。[11]①我们在承认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债的独立类型的同时,也应承认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和救济理念在合同、侵权等领域的存在。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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