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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接访初探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接访初探


罗林


【摘要】当前,涉法上访出现了诱因复杂多样化、涉法上访活动日益组织化、涉法上访方式不断极端化等倾向,实践中面临着管理理念因循守旧、被动接访等消极因素,极大地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效果。为此,建立预防性接访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从而防微杜渐,这无疑对促进检察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预防性接访;必要性;可行性;运作方式
【全文】
  
  随着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进程的加快,社会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传统体制下掩盖的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群众信访呈现活跃、多发和高发的势态,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居高不下,处理难度越来越大。面对严峻的形势,一些传统的接访方式已难达到息访罢诉的效果。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新机制,从而化解矛盾,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摆在信访工作面前的一个崭新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建立预防性接访机制,使预防与化解有机的结合起来,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创建平安家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预防接访机制的提出

  
  所谓预防性接访是指检察机关以涉法上访为研究对象,通过使信访工作重心前移,做到调查在前,掌握信息在前,工作做在前,在访前、访中、访后设法阻断各种主客观因素朝着成就上访的方向转化和发展,从而达到把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接防方式。

  
  (一)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它不仅只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实施法律监督,还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内容的全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为行使预防性接访权力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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