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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接访初探

  
  所以无论是从宪法还是法律定位,预防性接访工作都应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体现之一和职责要求,体现法律监督的性质,法律监督是预防性接访的职权基础。由此可见,预防性接访是指以法律监督为职权基础的检察机关,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社会全体公民、组织和法人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项检察权。

  
  (二)必要性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的社会。其内容决定要达到社会和谐,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因此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维护稳定的核心在于化解和调处各类矛盾,化解和调处各类矛盾的关键又在于提前发现和及时预防。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却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信访案件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越来越激烈,已经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维护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首要任务和共同责任,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应在社会矛盾多样化、复杂化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受传统办理信访案件模式的影响,一些干警仍然采取座堂办案的方式,面对来访人,即不清楚其所反映的实事,也不熟悉诉求中所涉及的法规和政策,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而预防性接访,因及时获知信息,通过调查了解,掌握全面情况和事实真相,采取相应措施,一旦群众上访,能变被动为主动,在处理上突出一个“快”字,体现一个“实”字,做到反应快、受理快、平息快、查处快、回复快,迅速解决问题,切实减少和防范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发生。

  
  (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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