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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接访初探

  
  预测性。群众上访总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是由于它自身的某种因素与外界的某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职能优势,广泛收集信息,全面掌握社情动态,从中发现苗头,及时预测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复杂性,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抑制促使信访案件产生的各种原因因素来防止上访的发生。

  
  效益性。处理上访案件的具体手段包括处理与预防两种,相比较而言,预防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首先,对上访的预防是在上访发生之前,使用教育的、行政等非刑事处理的方法,具有超前性、主动性,易于为社会接受,而处理则是在上访发生之后,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其次,为处理信访案件国家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上访预防工作的投入相对低得多。

  
  现实性。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检察机关在预防上面作文章,积累了一些经验。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巡回下访。定期到基层了解情况,进行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接待群众来访。二是实行群众来访点名、预约制度。群众根据自己的事由,要求检察长或干警接待,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检察长或干警接待。三是设立信访联络员。在基层信访部门聘请信访联络员,信访联络员在日常接访中发现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检察机关处理突发事件。上述方式立足于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体现了“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开展预防性接访工作,能防止低量度不稳定因素的积累和蔓延,有效地避免社会爆炸性冲突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是防范和减少上访案件,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接访工作的依据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无庸置疑的,既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又有良好的实践效果为支撑。

  
  二、预防性接访的具体运作方式

  
  (一) 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要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工作意见,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分析全院信访案件形势和动态,排查近期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研究信访案件的处理与落实。明确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检察长为第二责任人、控申部门牵头、其他部协助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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