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获取机制。要求有关方面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对相关信息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真实,公众才有可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也才可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权益。应当说,信息的不公开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权力暗箱操作,是致使一些利益矛盾和冲突产生并激化的重要原因。
利益凝聚机制。一个社会要能够有效地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得有一个利益要求凝聚和提炼的机制。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要求才能接近政府决策的层次,而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难在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利益要求的凝聚和提炼,必须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载体。由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所掌握的资源和表达的能力都存在很大差异,组织起来的集体表达、沟通与协商对于弱势群体就显得尤为必要。经验表明,经过凝聚的利益诉求也更容易通过谈判和仲裁的方式获得解决。
诉求表达机制。公众能够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需要在相关制度设置上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如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和机会。同时,也要设置相关制度,使得利益各方均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方式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
施加压力机制。当今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已经有了强势和弱势之分,强势群体拥有的资源多,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手段也多;而弱势群体要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必须得有特殊的施加压力的机制。当然对施加压力的机制需要用法律法制加以规范,但如果没有这样的机制,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利益协商机制。指的是在利益诉求明确表达的基础上,矛盾各方按照法律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对话和谈判协商,自主解决其利益矛盾的一种机制。当社会群体在一定规则之下,通过协商谈判公平而又有效地自行解决彼此间的利益纠纷时,社会就初步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这时政府则无需事事介入,这样既减轻了行政负担,也降低了社会成本。在目前情况下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机制。
调解与仲裁机制。这个机制实质上就是一种矛盾终止的机制。在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而能够担任最后仲裁者角色的,就是政府和司法机构。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尽管不必直接包办一切,但可以对整个协商谈判体制起规范作用,既是谈判平台的提供者,也是谈判规则的制定者,更是谈判结果的保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