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存在本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一个正常健全的体制要有容纳、归置这类现象的渠道和方式,这就是制度化规则和规范的建立。有了这种规则和规范,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就犹如水渠中的水流一样,尽管有时候看上去汹涌激荡,但是可以知道它流向哪里,流到什么地方就能恢复平静。而我们现在就是缺少这样的渠,水来了,不知道有多大,也不知道会往什么地方流,于是就只能严防死守、顾此失彼。这样的渠就是制度化的规则、规范和程序。
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首先需要将矛盾加以正确地分类。目前的维稳模式经常把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混为一谈,人们一般所说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包含了小规模常规性的社会抗议、局部性的社会抗议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议等几种相当不同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类型。
它们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或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是非常不同的,而在目前对中国社会稳定和社会危机所进行的分析中,有关部门却很少注意到这些不同,甚至也未明确说明社会动荡的确切含义。这就往往容易将小规模的、正常的社会冲突,特别是利益冲突加总、放大为不稳定因素,致使将不稳定因素估计过重,防卫过当,甚至自己吓唬自己。只有准确地区分和理解不同类型的矛盾冲突,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有效地化解矛盾,治理冲突。
提高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要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强调基础制度和基础秩序的建设与落实。例如,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特别是群体性的利益表达需要给予切实的保证。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对社会不公正问题的不满若没有制度化的渠道、以规范化方式释放出来,就只能以不受控制、难以预期的方式爆发出来。显而易见,规范化、受控制的表达方式给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和影响,远远小于不规范不受控制的方式。要承认这些利益表达方式和矛盾冲突方式的合法性,才可能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确认其程序、规则和边界,使之成为其变化可以预期,其影响可以控制的体制化过程。再如,对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腐败现象,如果缺少有据可查、有凭可证的基础秩序的管束,就会呈现为不可治理的状态;仅仅靠“二奶造反”、“小偷行窃”、“内部互掐”等偶然因素,贪污腐败无从监督、难以曝光更无法杜绝。唯有依靠基础秩序的建设和作为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的体制改革,才能使社会进入可治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