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
由于立法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因此在立法准备阶段就要顾全大局,做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但不同部门和不同人群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立项与起草的有关问题上常常看法不同,甚至会发生激烈的争议。在立项问题上,对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不同项目,各有不同的主张、建议和依据;有时即使对同一个立法项目是否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也有不同的主张、建议和依据;有时对都同意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的立法项目,是把它作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还是调研项目也有不同的看法。在起草问题上,人们的争论会更多、会更激烈,“立法中涉及权力的事,当仁不让;涉及权利的事,决不相让;涉及银子的事(指收费等),死活不让;涉及尽义务、负责任的事,安全礼让”[5]。说到底,他们欠缺的是大局意识。大局意识能正确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只有这些利益得到保障,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的保护和发展才有基础和保障。
那么,当前的大局是什么?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如何顾全大局?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别国经验的的基础上,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党在强调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基础上,又提出了构建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内容在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是当前的大局,即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就是把立项与起草的着力点放在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充分发挥其帮助构建完备法律体系的功能,促使做好立法工作,使立法臻于科学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制服务。
四、坚持立法民主的原则
国家终极权力行使“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6]。在法制建设领域,这个产物就体现为整体意志的法律法规。衡量立法质量的高低,不仅要看立法技术水平的高低,还要看立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更重要的是看立法是否为民,是否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保护。经过立法民主环节,我们才有可能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