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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穆中杰


【摘要】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注意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解决问题。坚持服务大局原则要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坚持立法民主原则有其客观的判断标准。条件成熟原则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含义。突出重点原则就是要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坚持地方特色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要尊重地方客观实际。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作用的要求。
【关键词】地方立法;立项与起草;基本原则
【全文】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是指地方立法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阶段。其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包括立法规划与计划),二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立项与起草的最终结果将直接为进入正式阶段的立法运作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立法的准备程序,虽然处于正式立法程序之外,但是在我国往往决定了众多立法的命运,也就是说在一项立法正式提交审议之前其命运就已基本被定夺。正因为如此,立法准备程序在我国逐渐获得了相对独立的价值和地位”[1]。为此,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党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首要原则。要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变成体现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决定,必须从立法准备阶段就要予以重视,以实现党通过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国家。坚持党在地方立法准备阶段的领导地位,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区别党在立法正式程序与立法准备程序中的不同作用。在立法正式阶段,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宪法立法法等有关规定来进行立法工作;但是在立法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阶段,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进行,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地方立法之中。具体来说,一方面,地方党委根据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预期工作目标,积极地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另一方面,人大在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计划)时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进行。同时,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应积极反映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精神,为地方党委顺利开展中心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打下基础,为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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