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物立法初探
肖泽晟
【摘要】公物法可以归入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平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管理法通则》。其内容应当围绕公物公共用途的保护,结合公物管理行为的特点,重点规范公物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物;公物管理法通则;基本原则;公共用途
【全文】
我国公物立法目前采取的是分散、多级立法的模式,并且仅仅在公路、航道等少数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如《公路法》、《水法》、《航道管理条例》等。现行公物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围绕公物公共用途保护而确立的一般规则没有得到体现,使用人和公物附近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缺乏系统规定,且严重缺乏防止公物管理权力滥用的条款。由于缺少整体的思路来规范我国公物的设置、利用与管理行为,致使公物使用致害事故频发,公物使用商业化、地方化、贵族化的现象严重,公物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能有效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作用,因此,尽快制定我国《公物管理法通则》就显得非常的迫切。为了推进我国公物立法的进程,本文首先对我国公物管理法的地位、基本原则进行探讨,然后结合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物法研究”的成果,对我国公物立法的模式进行了探讨,以供广大读者讨论。
一、公物管理法的地位
公物管理法所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设置与管理公物以及公民利用公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到公物管理法调整的结果,即为公物管理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物,主要包括公众用公物、公营造物公物和行政财产。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利用人,以及受公物运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公物的私法所有权人、与公物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公物附近居民等。
关于公物管理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理论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
一是行政组织法。公物,尤其是行政财产,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因而与作为人的手段的公务员相对应,理所当然应为行政组织法的重要一环,其地位与公务员法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