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理解当然是说得通的,问题是,在解释和贯彻
宪法的时候,总不能公开说“苏联公民的示威自由仅仅是对外示威的自由,不能因为国内问题而示威”吧?如果那样解释的话,苏联
宪法对于苏联民众和其他国家的民众还有什么吸引力呢?所以,苏联领导人和苏联宪法学家从来没有公开这样解释过。退一步说,即使
宪法规定示威自由的意图可以解释为“只能对外不能对内”,这在逻辑上仍然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因为:国际事务和国内事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外交是内政的延续。民众在外交事务上发声的时候,必然要对国内的外交政策以及其他法律、政策提出看法和要求,甚至要对本国政府及其领导人实施准暴力行为。这种要求允许提出还是不允许提出?这种准暴力要不要制裁?如果允许,如果不制裁,就意味着示威自由可以对内,这意味着
宪法在自我否定;如果不允许,如果要制裁,就意味着示威民众必须服从政府的指挥,叫行动就行动,叫停顿就停顿,叫开口就开口,叫闭口就闭口,那么,民众参加示威就仅仅是履行义务而不是行使权利,示威变成了义务,还能叫示威自由吗?在我国,毛泽东同志曾经提出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示威自由不仅仅是为了世界革命,还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必然要求。毛泽东同志认为,执政党和政府有可能变修正主义,复辟资本主义,因此,老百姓要不断革命,继续革命,必要时甚至要造反夺权。根据这样的逻辑,
宪法规定公民有示威的自由似乎是合理的。然而,实践已经证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是完全错误的,不能解决政府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反而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
宪法的自我否定。要防止政府机关的腐败和官僚主义,只能依靠民主法治建设,而不能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继续在
宪法中保留示威自由。
五、取消示威自由回归请愿自由的趋势与障碍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请愿是法律内部的自我调节行为,示威则是革命行为;民众从请愿走向示威,是民间激进主义和官方官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预防示威是
宪法的任务之一,规定示威自由则是
宪法的自我否定;社会主义
宪法规定示威自由,是出于世界革命、冷战、阶级斗争为纲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等理论和政策的需要。现在,世界革命结束了,冷战也结束了,和平发展、和平变革成了世界政治的主流,因此,从全球化的角度看问题,我国宪法中的示威自由应当取消。从国内情况看,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早已由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变革为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也宣布自己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也已经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所取代,因此,作为革命手段和阶级斗争手段的示威自由也应当从
宪法中取消。取消示威自由以后,可以用作为法制手段的请愿自由填补公民政治权利的空白。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加之“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12]的问题还在不断探索之中,社会主义法律如何继承和扬弃过去的法律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因而,要让我国宪法中的示威自由回归请愿自由,仍然会有许多思想障碍。这些思想障碍可能包括:其一,外交需要论。认为冷战虽然结束了,但是国际矛盾和国际政治斗争不可能完全结束,作为发展中国家,民众时常搞些对外示威,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是的,国家之间的政治摩擦和政治斗争的确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依靠民众对外示威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不符合国际法上“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原则。民众要想表明自己对外交的态度,并且影响本国政府的对外政策,还是向本国政府请愿比较好。五四运动其间,国民抵制日货,焚烧经营日货的商铺,殴打经营日货的商人,在租借闹罢工,等等,不可谓没有声势,不可谓示威力度不够,但是,最终的问题,还是通过向本国政府请愿解决的。据史料记载,1919年6月28日,陕西代表和山东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南大门外请愿,晚8点左右,徐世昌请请愿代表进总统府对话。面对代表们的坚定和激情,徐世昌说:“政府当然接……接受民意,不……不签字就是了。你们好好回去安心读书吧!”代表们立即说:“大总统既然答应拒绝签字,请立即拟好电文拍发出去。我们回去也好向同胞交待。”“徐世昌万分无奈,不得不令秘书当场拟好电文,拍往巴黎,令出席和会的中国代表顾维钧、王正廷拒绝签署巴黎和约。”[13]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它告诉我们,解决外交问题还是向本国政府请愿比较好。在外交问题上,示威未能取得良好效果的例子还有:九·一八事件后的1931年12月,北京大学的学生组织南下示威团到南京示威,结果却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史料记载,“当时北平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南下请愿,只有北大提出‘示威’,而北大也只有二百多人参加,脱离了群众的大多数。”学生自己总结说:这次示威“虽然在首都搞得轰轰烈烈,在报纸上也渲染得有声有色,但一般民众则根本莫名其妙。”[14]民众为何不支持北京大学学生的示威呢?原因在于既然要求政府抗日,既然要求和政府合作抗日,就不应当用革命的手段对待当时的政府。为了外交问题而用革命的手段对待本国政府,实际上就是将本国政府推到外国敌人一方去了。根据这样的历史经验,
宪法根本没有必要仅仅为了外交而规定示威自由。更重要的是,对外示威往往会演变成对内暴力,1919年5月4日北京大学生们的示威原本是对外的,结果却烧毁了我国自己的民用建筑赵家楼。在对外关系上,动不动就示威,其实仍然是冷战思维的继续。法治成熟的国家之间,也有外交、主权方面的矛盾,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提倡用民众对外示威的方法解决问题,
宪法也不鼓励民众对外示威。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其二,和平示威论。认为只要将对示威行为严加监管,将其控制在和平范围内,也就没有必要用请愿自由代替现行
宪法中的示威自由。这种设想的意图当然很好,但是却不具有可行性。请愿时,请愿者要提交签过字的请愿书,因此,参加请愿的每个人都会严肃、认真、谨慎、理性、负责。而示威不需要签字,于是即使是完全和平、非暴力的示威,示威者也会提出一些不负责任的口号和要求,从而加剧社会对立情绪。更重要的是,由于长期的社会心理的积淀作用,
宪法中的示威自由必然会对民众产生不良心理暗示,所以,要想将示威活动完全控制在非暴力范围内其实也是做不到的。1990年以来,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以来,我国对示威的控制不可谓不严格,但是,1999年5月9日,北京大学生举行反美示威的时候,示威者照样使用扔石头、鸡蛋和水瓶的方法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施以报复。2003年10月30日到31日,西安西北大学的学生为了抗议三名日本学生的不当行为而举行反日示威,然而,原本的反日示威最终却演变为针对我国公民的和我国法人的打砸烧暴力事件。严格意义上的和平示威,在其他国家也难以实现。著名宪法学家,留英海归龚祥瑞先生认为,“游行示威更容易引起冲突,以致破坏公共秩序。”因此,英国“内政大臣有权在市区、伦敦郡、首都警察区批准停止游行(非集会)三个月的命令(对任何团体都适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