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最早规定请愿自由的是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此后,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等
宪法文件都规定了人民的请愿权。
三、示威自由的由来
请愿自由演变为示威自由,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想过程和政治过程。一方面,在民众之中历来就存在着对政府不信任、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这种情绪往往将请愿向示威的方向引导。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的
宪法虽然普遍确认了国民的请愿自由,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
宪法上的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国家机关漠视甚至侵犯国民请愿自由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漠视甚至侵犯国民请愿权的官僚主义,往往会诱导民众将请愿变成示威。例如在英国,1839年6月,由128万人签名的要求工人平等参政的请愿书,递交到国会后,“下院几乎没过目便予以回绝”。[5]因此,宪章派的组织领导权便“落入更激进的领导人手中。” [6]
1842年,英国工人再次提交请愿书,并有300万人签名支持,然而英国政府仍然不予理睬。“第二个请愿书又被拒绝后,发生了一些罢工和暴力事件。”[7]实际上,就是引发了长期的大规模的示威抗议活动。虽然在几十年之后,随着1867年的《改革法案》、1884年的《人民代表法案》、以及决定秘密投票的1872年的《投票制度法案》的实施,工人平等参政的合理要求都得到了满足,但是在当时,人们的感觉就是,和平、理性、谦卑的请愿是无用的,请愿自由也是不存在的。这在客观上诱导了比请愿激进的示威活动的产生。
1776年7月4日公布的美国《独立宣言》也能证明,在1688年请愿自由入宪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英国臣民的请愿权实际上未能很好兑现。《独立宣言》说:“在遭受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我们都曾以最谦卑的言辞吁请予以纠正。而我们一次又一次的请愿(petition),却只是被报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因此,可以说,民众的示威活动是请愿制度失信和民间激进情绪相结合的产物。
1843年3月13日,马克思在《致阿尔诺德·卢格》的信中说:“本地的犹太教公会会长刚才到我这里来,请我替犹太人写一份给议会的请愿书,我答应给写。不管我多么讨厌犹太人的信仰,但鲍威尔的观点在我看来还是太抽象。应当在基督教国家上面打开尽可能多的缺口,并且尽我们所能把大量的合理的东西偷运进去。至少,应当尝试去做,——而激烈性将随着请愿被一次一次地拒绝而增长起来。”[8]
马克思所说的“激烈性将随着请愿被一次一次地拒绝而增长起来”,实际上就是请愿演变为示威的过程。以上是民众的请愿活动演变为示威活动的大致过程。然而,从示威到示威自由,还有一段更复杂的历史过程。在我国,1949年以来,
宪法不再规定请愿自由,请愿自由被示威自由取代。
1949年9月出台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此后的中国
宪法都承认示威自由而不承认请愿自由。《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什么要用示威自由取代请愿自由呢?这肯定是有重要原因的。但是,查周恩来同志《关于起草共同纲领草案的报告》,刘少奇同志《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毛泽东同志《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张友渔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条文的解释》等文献,都找不到明确的文字解释。因此可以推断,在当时,用示威自由代替请愿自由的原因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不言而喻的,无需说明的。这种不言而喻的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第一,1936年《苏联
宪法》(即“斯大林
宪法”)的榜样作用。1936年颁布的“斯大林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示威自由的宪法,该
宪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为适合劳动者利益并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计,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项自由:①言论自由;②出版自由;③集会自由;④游行及示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