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作为第一个共产党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
宪法对于其他共产党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影响甚大,此后,东欧各国、朝鲜、蒙古等国的
宪法也都规定公民有示威的自由。1949年以后的中国作为苏联的政治盟友,制定
宪法理所当然要以苏联
宪法为蓝本,为榜样。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之所以仅仅规定“保障工农劳苦民众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没有规定示威自由,是因为当时“斯大林
宪法”还没有公布。
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之所以仅仅规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没有规定示威自由,是因为当时中国共产党要和中国国民党维持抗日统一战线,所以要和“斯大林
宪法”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到了1949年,情况不一样了。在国际上,“斯大林
宪法”不仅已经产生,而且已经影响了许多国家;在国内,国民党军队已经被共产党军队打败,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已经不再存在统一战线的问题,因此,《共同纲领》和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公民有示威自由,而不承认、不继承《中华民国宪法》中的请愿自由。第二,为了表明人民当家作主。根据社会主义的传通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仆人,人民的勤务员,主人没有必要向仆人请愿,仆人不好好干活,主人当然可以向他们示威。正如章志远先生批评过的那样:“认为请愿具有封建色彩,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承认请愿权是自相矛盾的。”[9]
第三,为了贯彻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1949年以来,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在我国一直是占指导地位的思想。为了表明我国社会主义
宪法与西方国家的
宪法以及国民党
宪法不同的阶级性质,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当然要有明显的不同,要表明我们有胆量。于是,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规定请愿自由,我们就规定示威自由。正如著名宪法学家张光博先生陈述的那样:“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敢在
宪法中直接规定示威自由,而往往使之归为‘请愿权’。”[10]
四、示威自由的内在逻辑矛盾
宪法的任务是结束革命并且预防新的革命,以确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因此,在
宪法中规定示威自由(实际上就是规定革命自由),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示威作为革命的手段,
宪法如何保护与约束它呢?革命受革命纲领的约束,受社会道德和政治道义的约束,受自然法的约束,不受人定法的
宪法约束。
宪法不是约束革命的,也不是保护革命的;
宪法是约束法律和保护法律的,而革命是要破坏现存法律和现存
宪法的;因此,作为革命手段的示威,是
宪法的对立面。既然如此,
宪法不应当保护作为革命手段的示威,
宪法也无法约束作为革命手段的示威,
宪法规定示威自由不合逻辑,是
宪法的自我否定。
宪法的任务是防止革命而不是鼓励革命。因此,西方国家的
宪法不规定示威自由,不是所谓的“不敢”,而是
宪法秩序的必然要求。既然
宪法规定示威自由是
宪法的自我否定,那么,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从1936年“斯大林
宪法”开始,除了1972年匈牙利
宪法和1974年南斯拉夫
宪法之外,大都规定公民有示威的自由呢?这是不是鼓励本国民众对本国政府和本国法律采取自由示威的态度呢?那当然不是。“斯大林
宪法”规定苏联公民有示威的自由,其实是为了世界革命和冷战。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其他国家的国民对本国政府、本国法律采取革命行动;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苏联民众对其他国家实施冷战。总之,是为了“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反动派的侵略、颠覆、迫害行径表示抗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