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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由法律对秘密侦查方法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范。其中,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范;有些国家通过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有些国家则在有关犯罪的综合性立法中进行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专家已经提出了相当具体的建议:“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分别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可限定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职务犯罪案件不适宜使用;三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运用其他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四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五是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队伍和相关装备。”[24]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来规范秘密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把秘密侦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25]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当下中国,我们非常需要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侦查。然而,随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中国的职务犯罪一定会大大减少。到那个时候,我们就不再需要如此专业化的职务犯罪侦查了,国人都在期待着这一天早日到来。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如民事法律工作与刑事法律工作的划分,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划分等。
这里说的法律知识主要指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实体法律知识和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侦查知识主要指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等学科中与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和技术有关的知识;行业知识主要指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行业中与侦查工作有关的知识。
这里说的生理素质主要包括人的语言能力、观察能力和记忆能力;心理素质则主要指人的性格和脾气。
专业思维能力主要指针对案情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的能力;专业行为习惯则主要指进行询问、讯问、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时表现出来的符合专业要求的行为方式。
职务犯罪可以分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四类,而每一类又包括多种犯罪,例如,渎职类犯罪就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5种犯罪。
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多涉及建筑、交通、矿产、土地、林业、医药、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经常需要协作的部门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环保等。
例如,德国的柏林市警察局在1876年开始了走向专门化侦查的改革。改革者认为:“罪犯有专业划分,侦查人员也必须有专业划分。”到20世纪初期,该警察局的侦查部门已经建成了“最为完善”的专门化侦查体制:31个侦查小队分别负责31种不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仅盗窃案件就根据犯罪的对象、地点、手段的不同而分为14类,分别由14个小队负责侦查。但是,这种过度专门化的侦查模式并没有持续太久。参见前引11,第39页。
顾文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参见前引13,第1522-23页。
参见前引23李卫平文。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名称是“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在地方检察院一般称为“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但是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这两个部门是合为一体的。
肖明生等:《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261页。
徐汉明:《关于职务犯罪侦察创新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3页。
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检察长领导的司法部下设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两个重要的犯罪侦查部门。抛开管辖案件的差异,这两个部门犹如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而且二者的侦查职能都有一定程度的交叉。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曾有人试图推动联邦调查局和缉毒署的合并,而且将具体的合并方案提交到国会,但是后来因各方阻力太大而没有成功。
参见何家弘:《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前引25,第178-179页。
参见何家弘:《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国外的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大约在85-98%之间。其中美国学者进行的一项对1909起真实测谎案例的调查表明: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真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7%;检测结果认定被测人“说假话”的结论的准确率为98%。有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同时使用测谎、笔记鉴定、指纹鉴定和目击证人证言等方式对20个特意安排的“犯罪案件”的作案人进行识别。结果是:测谎结论正确的为18个,错误的1个,未能给出结论的1个;笔记鉴定结论正确的17个,错误的1个,未能给出结论的2个;指纹鉴定结论正确的4个,错误的没有,未能给出结论的16个;目击证人认定结论正确的7个,错误的4个,未能给出结论的9个。(参见《The Queensland Police Union》,June,1997。)
参见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由于物证的发现、提取和使用往往都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我们又称之为“科学证据”。
联合国的《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中就都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的说法。
叶林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王建明:《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参见何家弘:《关于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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