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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当前,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主要由各级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负责,[12]而且这两个部门内部都有一定的专业分工。近年来,为了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集中领导,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检察机关进行了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建设。所谓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即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统一的系统,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既要有明确科学的专业分工,又要有合理有效的协调配合。有专家指出:“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种符合查处职务犯罪特点和客观规律的能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兴侦查机制。”[13]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横向的一体化;其二是纵向的一体化。前者指一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组成一体。后者指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一体。在横向一体化方面,有学者建议:“在当前的检察改革中,检察机关要正视目前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出现的缺陷和弊端。根据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在侦查方法、手段程序等许多方面的相同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和渎侦部门合二为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同时,将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等专门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地区已经做出了尝试。例如,2002年1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


  

  在纵向一体化方面,有学者指出:“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形成一个地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运行的整体规模。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上级院的主体作用:一是引领侦查,通过直接侦查案件,对下级院发挥表率作用,并对具体个案决定实行督办、交办、提办;二是组织侦查,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部门案件,通过分交线索、开展专项活动等形式,统一组织本辖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三是指挥侦查,对重大复杂或干扰阻力大的具体案件,统一组织本辖区侦查人员、调配资源,直接立案侦查;四是协调侦查,对本辖区不同院之间职务犯罪侦查中关系进行协调,组织落实案件侦查,加强与本辖区横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为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统一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14]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上述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也是颇有道理的。但是笔者以为,组织的一体化应该与人员的专业化结合起来进行设计,因为人员是组织的基础,是具体侦查活动的实施者,人员的专业化是提升侦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顺便说一句,把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与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合并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局的建议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非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必然要求,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二者合并恐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也曾经有过失败的经验。[15]


  

  笔者赞成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纵向一体化,而这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建立集中型的犯罪侦查体制。笔者曾经撰文建议强化整个检察系统的集中领导,[16]但是就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来说,侦查部门可能比公诉部门更需要也更适宜采用集中型体制。公诉职能具有司法活动的性质,不一定采取集中制;而侦查职能带有行政活动的色彩,可以采取集中制。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有所不同,熟悉地方情况对于侦查破案来说不太重要,而地方权力和社会关系网经常是侦查工作的主要阻力和羁绊。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联邦检察系统的“侦查集中而公诉分散”的模式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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