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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特别是纵向的一体化,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创造条件,因为只有人力的相对集中才可能有人才的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犯罪案件的种类进行专业化分,由熟悉某类乃至某种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类犯罪案件各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每类犯罪案件下含的各种犯罪案件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各类各种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也有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因此,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进行专业化侦查可以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二是根据不同社会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业划分,由熟悉某个行业或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例如,在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建筑、土地、林业等不同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各有特点和规律,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手段也各有差异,如果侦查人员不熟悉某个行业或领域的情况,就很难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一体化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之间有密切关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一定以固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诚然,在人力资源充足而且人才条件优良的情况下,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无可厚非。但是在人力资源和人才条件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人员专业化形式。例如,可建立统一的专家人才库,在需要时组织或抽调这些专家主持或指导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来说,在较高层级的检察机关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应该比较高;而基层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则不宜太专业化。在此,我们也可以考虑采用两步式侦查的思路: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初查工作由基层检察院或下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采取一般化侦查模式;立案之后的侦查则由高一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采取专门化侦查模式。总之,采取不同形式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力,有利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


  

  一项专业工作或专业活动,往往有自己专门的方法,包括专有的技术措施和专用的科学手段,以区别于其他相邻专业。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专门方法往往都是从一般方法演化而来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专业方法也不断分化、细化。方法的专业化程度是衡量一个职业或行业的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也是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基本上保持着“专案调查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调查的主要手段就是谈话和问话。所以,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甚至可以说尚处于“业余”的水平。对于这种状况,有学者指出:“尽管侦查人员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已开始转变陈旧的办案思维,但在实践中,还未彻底改变和抛弃‘以突破口供为中心’和采用‘谈话’、‘两规’等传统观念。如一些办案人员还存在对口供的过分依赖,采取了围绕获取口供形成的强攻硬取和疲劳战术等侦查方式;还有的借用‘谈话’的方式来突破案件……当前由于侦查力量得不到统一调配,侦查手段弱化,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以及很多秘密侦查手段不能采用,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用。同时,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办案中还缺乏先进的技侦设备,侦查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使案件侦查工作各个环节难以做到同步进行,难以应对新形式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重重。”[17]由此可见,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方法的专业化水平实乃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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