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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二)物证调查方法的常规化


  

  虽然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多以人证为主,但是物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其作用要超过人证。这里所说的“物证”是学理上的分类概念,不是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它属于广义的“物证”,包括诉讼法中规定的书证和视听资料。这里所说的“物证调查方法”,从侦查措施的角度来说,包括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内容;从物证的使用过程来说,则包括发现、固定、提取、保管、检验等方法。在各种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存在往往都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或遮蔽性,而且往往和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痕迹混杂一起,因此需要侦查人员去寻找和发现。严格地说,在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都一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物证。人们平常所说的“没有物证的案件”,其实并非案件中本来就不存在物证,只是侦查人员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没有能够发现物证或者发现的物品已经不具有证明价值而已。发现物证是一项难度很大的专业工作,既需要艰苦细致的敬业精神,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确立正确的犯罪侦查观念并养成恰当的专业行为习惯。当前,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已经从以人证为主的时代进入了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时代,[21]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从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观转变为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司法证明观。一言以蔽之,物证调查应该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常规方法。


  

  (三)秘密侦查方法的规范化


  

  秘密侦查是与公开侦查相对而言的。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而为了与普通的侦查方法相区别,秘密侦查有时亦称为“特殊侦查”。[22]目前,秘密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秘密监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秘密侦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犯罪侦查方法。特别是在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往往能够获得用一般侦查手段很难获得的证据。然而,秘密侦查又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笔者认为,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使用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可以减轻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并进而减少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权衡利弊,允许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采用秘密监听等侦查方法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由于秘密侦查是一种很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方法,所以其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规范很不健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只做出了简单笼统的规定,而在检察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问题上,法律规范则基本属于空白。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作为使用者的检察机关底气不足,加上本身没有相关的专业队伍和设备,必须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且报批手续过于繁复,为此,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还是宁愿沿用‘由供到证’的老路,往往是不得已时才考虑借助公安机关的技侦手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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