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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下)

  

  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有关证据,因此,职务犯罪侦查的各种方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调查取证的方法。在学理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可以有很多种分类:根据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分为人证调查方法和物证调查方法;根据调查取证的公开性不同,我们还可以把职务犯罪侦查方法分为公开调查方法和秘密调查方法等。就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状况来说,实现侦查方法的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人证调查方法的科学化


  

  在复杂纷繁的社会生活中,在日新月异的科学发展中,各种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向科技化、智能化、隐密化、信息化发展,因此要高质高效地完成犯罪侦查任务,就必须提高犯罪侦查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水平,就必须实现侦查方法的科学化。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侦查方法的科学化似乎就是针对各种物证而言的,与人证调查方法无关。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多见的证据是人证,特别是在贿赂等类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面对的往往就是“一对一”的人证,没有其他证据,所以侦查方法的科学化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似乎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其实不然,人证调查方法也存在着科学化的需要,而且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研究这个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人证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获取人证的方法和审查人证的方法两大类。获取人证的方法包括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或当事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组织辨认等。所谓获取人证方法的科学化,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上述侦查活动时,不能简单地以个人的工作习惯和生活经验为根据,而应该主动地运用心理科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原理,认真研究询问、讯问、辨认等活动的规律,仔细分析不同的询问对象、讯问对象以及辨认主体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努力提高询问、讯问、辨认等侦查方法的科学性。另外,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要掌握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养成科学的专业思维习惯,在获取人证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科学水平。


  

  审查人证的方法也是人证调查方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无论在案件侦查的哪个环节,侦查人员都要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实际上,每个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获取证据和不断审查证据的过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研究证据审查的科学原理,如认识论原理、概率论原理、信息论原理、逻辑学原理,以及同一认定理论[18]等,以便对各种人证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做出更为准确的评断。另外,心理测试技术或俗称的“测谎技术”也可以在提升人证审查方法之科学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测谎技术是以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技术为基础的。测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之间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测谎技术就是借助灵敏精确的电子仪器去感知并记录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作为判断其陈述真假的依据。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着测谎技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已经在使用测谎技术,一些法院也已经在审判中采用了测谎结论。笔者认为,虽然测谎结论会出现错误,但其并非是最不可靠的证据形式,[19]而且其作为审查人证的方法确实具有很高价值,因此我国的法律应该认可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至少应认可其有限的可采性。[20]当然,测谎仪器自己并不能识别谎言,只有掌握在合格的专业人员手中才能发挥科学审查人证的作用,而这也恰恰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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