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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及其宏观比较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和微观制度

  
  如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初始渊源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模式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差异,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完全同于罪刑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有其自身特殊的社会背景。正当程序原则中包含的个人主义和统治权有限理念是早于普通法以前产生的。前普通法时代的“王在法下”和个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传统奠定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条件。随着以陪审团和令状为法律事实前提的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的程序化倾向也就形成了,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理念的文化基础。而这些又可以集中在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而自然正义的基础理论便是自然法思想。[46]如有学者已经指出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47]而有的学者则指出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支点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主主义、法治主义。还有的学者指出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基础有:正义论,正当法律程序之正当性来源;程序论,正当法律程序之程序性来源;法治论,正当法律程序之合法性来源。[48]综上所述,可以肯定的是早期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至少包括个人主义、限权思想(法律至上)、自然法思想(自然公正原则)、法治主义等。正当程序原则发展到后期,逐步经历了从程序性到实体性的演变,这以美国最为明显。其理论基础也有所变化,一般认为是受宪政思想的影响和实质平等、正义等思想的作用,使得正当程序原则呈现出新的面貌。[49]

  
  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承载了人类的价值期望和理想追求。从正当程序原则起源看,尤其是早期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原则理念,可以清晰的看到程序正义的身影。程序正义的灵魂就是形式主义,通过特定的时空和步骤、顺序来作出判决,而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这一价值的守护神。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普通法的基本理念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英国普通法时代逐渐所确立的“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和个人权利保护的意识,使得正当程序原则负载着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50]其实不难看出的是,在英国不成文法宪法的发展过程中, 程序正义实际上是英国法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它既包含了自然正义高于法律的自然法理念,又体现了法律之上的观念,因为程序就是法律。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限制王权进而保障人权和自由是英国普通法的一大特色,这一直延续到17世纪末议会主权、普通法法院独立与限制君权的原则得以确立而形成的新的宪政基本秩序。戴西在其1885年《宪法》中把英国宪法原则概括为法治和议会主权,无疑法治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宪法体现。之后在其1915年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一文中又认为在实体上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于法治之中,是指不依据权威的法律不得对任何人采取法律行动。[51]总之,正当程序原则蕴含着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公平等基本价值。[52]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如上所述其经历了一个漫长且具有变革性的发展历程,在美国也是如此的。但是无论如何发展和进化,其内在机理中的基本核心制度和根本原则——即微观制度还是依稀可见,尽管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环境和语境中出现。这首先可以从英国普通法中的司法令状和陪审团制度谈起,陪审团制度度摆脱了落后的神明裁判,司法令状使得每类型案件都有自身的程序,而这正好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此外,通过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微观制度的身影。根据美国当代程序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迈克尔·M·贝勒斯的总结,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传统原则有:一是裁判者的公正性,包含裁判者独立和禁止单方联络;二是听审的机会,包括告知权、证据的出示和反驳、法庭笔录;三是提供裁决的理由,包括了裁量权标准、对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理由的陈述;四是形式正义,包括一致性、遵循先例、遵守规则。[53]也有学者从司法角度概括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中立性原则、公开听证(审判)原则、上诉原则。[54]总之,正当程序原则至少是由法官独立、依法审判、程序合法、裁判正当等微观制度构成。

  
  (三)差异和暗含——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和微观制度的宏观比较

  
  通过以历史为线索的逻辑展开,在进一步挖掘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和微观制度后,两原则的宏观差异和共性也就开始明朗。本文最后试图在知识性铺开后,对二者做一简单且实证的比较。

  
  二者的关联性主要有:(1)理论基础实质趋同 。从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说到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从个人主义、限权思想(法律至上)、自然法思想(自然公正原则)、法治主义到宪政、实质平等、正义等思想。两大原则同源于1215年《大宪章》,由于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和国家结构等因素,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是其内在本质是趋同的,都是围绕着人文主义、自然权利、人权保障、法治秩序等核心思想的,即殊途同归。(2)价值蕴含内在合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人权,同时也是个人自由尤其是被告人的大宪章。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倾斜和转变,但没有根本动摇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二元模式。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普通法的基本理念,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正当程序原则蕴含着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公平等基本价值。不管两大法系学者如何解释和解读,都可以发现二者共同包含了人权保障和正义公平等基本价值诉求。(3)微观制度耦合归一。两大原则不仅在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等基本范畴具有极大地相似性,而且在具体的微观制度也具有耦合一致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微观制度或具体内容有: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正当。而正当程序原则的传统原则有:裁判者的公正性、听审的机会、提供裁决的理由、形式正义。尽管具体的微观模式及其组合而成的体系在形式上不是完全吻合,但是从一个整体看都体现了各自所共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蕴含。微观制度耦合归一源于其思想渊源和价值蕴含的共性之处。(4)理论逻辑的层递性。无论是罪刑法定还是正当程序原则,理论逻辑的推进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曲折甚至还有倒退,但终究还是朝着人类文明和理性推进。早期的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而难以应对社会变迁的挑战,加之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家的利用,使得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丧失了应有的面目,甚至成为了二战分子的刽子手,罪刑法定原则一度遭到冷落和否定。但是二战后随着人类的反思,罪刑法定原则又重新回到了法治的视野下。正当程序原则也是如此,主要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回落,比如辩诉交易的确立就完全否认了实体和程序性要素,使得宪法确立的保护人权的正当程序原则难以实施。又如米兰达规则确后,最高法院又确立一系列判例承认违法该规则下的陈述未必违宪,使得米兰达规则的保障非宪法化。在英国也是如此的[55](5)法系融合下的移植性。二十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法律移植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在这种背景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也存在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的趋势,比如大陆法系有不重视程序价值独立性的诟病,但是近些年来也不断地加强程序理念的宣传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又如英美法系也开始加大立法力度,逐渐开始承认制定法的渊源效力和形式罪刑法定的理念,这些都显示了两大原则的内部融合性在不断的强化。(6)研究地位的热点性。其实这不是一个特点,但是不论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看,都非常重视研究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原则理论以及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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