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折中说都旨在解决【事例四】的难题。有学者指出,立足于客观说即便不采用上述折中说也能妥当解决上述难题。【事例四】中,丁的陈述虽然客观上是虚假的,主观上以为不是真实的而陈述也具有伪证罪的故意,但是原本不能期待证人不忠实于自己的记忆进行陈述,因而按照记忆陈述的,不应受到非难,而应否定存在可罚的责任。[30]其实这也是一种折中说。
上述折中说其实都是立足于客观说为解决【事例四】的难题而提出的。曾根为排除按照记忆陈述的可罚性,提出按照记忆陈述的不具有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前田提出符合客观真实与否的判断应立足于行为时,行为人按照记忆陈述的,立足于行为时基准,应该认为陈述是符合客观真实的,而大塚裕史提出,证人按照记忆陈述的,由于不能期待证人不按照记忆进行陈述,因而按照记忆陈述的即便违反客观真实也不具有可罚的责任。应该说,这些折中说主张对本文立场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四、本文的立场:实质的故意及实质的违法性
关于虚假陈述的含义,国内学者中主要有四种立场: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将本罪作为目的犯看待,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诬告陷害或隐匿罪证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样,主观说的合理性就更多一些。”[31]但是,由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伪证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这一点,就推出主观说的合理性更多一些,或许存在疑问。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联系主观内容考虑,虚假应是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就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则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也不成立伪证罪。例如,行为人将耳闻的事实陈述为目睹的事实,如果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则不宜认定为虚假陈述;反之,行为人将耳闻的事实陈述为目睹的事实,且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则应认定为虚假陈述。”[32]该主张坚持了符合客观真实时不成立伪证罪的客观说的立场,但客观说认为,证人违反记忆陈述且不符合客观真实时,并非一定缺乏伪证罪的故意,在行为人以为不是真实的而陈述的,就不缺乏伪证罪的故意,所以该主张还难说是真正的客观说立场。第三种观点就是前述的“主客观相统一说”立场。[33]如前所述,无论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主观说认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违反记忆陈述时,就具有伪证罪的故意,而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不管最终是否影响裁判结果,虚假陈述本身就具有误导司法的危险,即便偶然碰巧符合客观真实,也不否定虚假陈述本身的抽象危险的存在,这种抽象危险“结果”,就是主观说所称的客观不法结果,因而,主观说在认定构成伪证罪时,在主观和客观上也是统一的。而客观说认为,违反客观真实就是虚假,就具备伪证罪的客观不法,不管证人是否违反记忆陈述,只要证人以为不是真实而陈述的,就具备了伪证罪的故意,因而,即便是客观说,在认定构成伪证罪时,主观和客观也是统一的。所以,我们的主客观统一说并未解决问题。如【事例三】中,在证人违反记忆陈述,但以为是真实的,而事实上违反客观真实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说,行为构不构成伪证罪,显然未能回答。又如【事例四】中,证人虽按照记忆陈述,但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进行陈述,客观上也虚假的,是定罪还是不定罪,该说还是不能回答。第四种观点是一种“貌似客观说”的立场,认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指作各种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包括虚构、隐瞒、篡改等各种形式。”[34]“作虚假证明,是指证人违背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证言。”[35]伪证罪“表现为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的证明”。[36]这些学者所主张的违背“事实”或违背“客观事实”,到底是指记忆真实、以为真实还是客观真实,不得而知,所以还不能断言属于客观说立场。
本文认为,主观说的值得倾听之处在于:在要求证人按照记忆进行陈述之外,还要求证人对于记忆真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进行判断,从而在必要时不按照记忆真实而按照以为真实进行陈述,的确是对证人的过度要求;证言内容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或者符合诉讼真实,是法官综合全案通过自由心证进行事实认定的结果,要求证人代为履行法官的职责,是一种越俎代庖,也是对证人的不当要求;而且,一旦要求证人在陈述之前对记忆内容进行加功、过滤、斟酌,或许会发生损害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误导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更大危险;再则,在证人按照自己的记忆进行陈述,即便以为不是真实的,处罚这种行为也不妥当;又则,即便碰巧符合客观真实,往往也不可能否认陈述本身的虚假性,如将非目击的事实说成是目击的事实,将传闻的事实说成是目击的事实,即便结果上符合了客观真实,也不可否认关于获得事实过程的陈述是虚假的,正如,毫无根据地诬陷他人强奸的事实,即便碰巧正是此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或毫无根据地举报某人贪污受贿的事实,即便现实生活中“十查九准”,而符合了客观真实,也不可否认举报时毫不知情而举报的虚假性,即便因为歪打正着而“放这些人一马”,大概也没有必要对这些人进行“嘉奖”。但主观说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证人违反自己的记忆进行陈述,但客观上符合客观真实时,即便行为本身可能具有误导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抽象危险,但从结局来看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危险,而且,既然事实上符合客观真实,从
刑法谦抑性考虑,也没有必要处罚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