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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危”与“机”:中国法治走过2009

  
  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

  
  2009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关键一年,各地政府在基本完成《条例》所要求的“硬件”建设的同时,面临着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关注点也从《条例》实施初期的全面关注转向专题关注。在该领域,“广州财政信息公开”成为热点。

  
  》》广州财政信息公开

  
  2009年10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应公民申请而通过官网公开了全市114个部门的预算,引起全国关注。面对同类申请,上海曾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后又“从善如流”,制定预算公开办法并大力推行。《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包含了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使得“阳光财政”成为“阳光政府”的重要构成。该热点事件折射出两大问题:一是本应由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却只能通过公民申请的形式公开,显示出政府主动公开不够主动,需要借助公民社会推动;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似乎也存在保守的“法律认识”,官员法治意识亟待加强。我们认为公民社会的继续推动、地方政府间的制度性竞争与针对官员的法治教育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决策民主与法治

  
  中国行政领域的法治问题不仅仅是“依法行政”,还涉及“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这种对于行政的“强要求”是和中国的“强行政”本身相适应的。行政决策领域的民主参与问题,不仅将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向“过程”扩展,也将刺激行政决策程序的深度建构。在该领域,“番禺垃圾焚烧场事件”和“水价调整听证会”成为两大热点。

  
  》》番禺垃圾焚烧场事件

  
  2009年12月20日,广州番禺区政府叫停垃圾焚烧场项目。因为事先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专家论证的可信度遭受质疑,政府决策尽管可能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不被公众接受,即不具备“行政正当性”。政府决策民主性的缺失一度引发群体性抗争,但政府及时回归法律理性,通过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终在尊重民意的条件下停建有关项目。这很容易让人回想起两年前的“厦门PX事件”,二者之间有着诸多的相似点,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厦门PX模式”作为中国公共行政决策正当化模式的普适性。该事件充分证明了发生于行政过程的民主的独特价值。中国的“强行政”呼唤的是一种“行政正当性”,其在制度上的供给框架即为“依法、科学、民主”。番禺经验又一次证明:“行政正当性”的决策框架不仅生成了中国民主的特色,也生成了对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新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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