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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危”与“机”:中国法治走过2009

  
  》》土地违法行政问责细则出台

  
  随着中国城市改革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频发。2009年6月,相关部门出台土地违法行政问责细则,确立了正式的“土地违法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是中国行政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中国吏治领域责任制度的重要构成。行政问责制不仅在土地违法领域得到适用,更在矿藏开采、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被广泛采用。不过,实践中有许多地方的行政问题往往流于形式,异化为针对责任官员的“保护措施”,事件过后往往重新获得任用乃至于重用。如果行政问责成为一种愚民游戏,则这一制度的权威与效用将荡然无存。为此,我们应将行政问责与公务员处分紧密相连,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具有惩罚确定性的责任制度。

  
  立法与法治

  
  中国法治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与立法的不完善或缺位有关。2009年中国立法领域秉承开门立法、专家参与立法的科学民主思路,取得了重要的成绩,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该领域,“五教授上书事件”与《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成为两大热点。

  
  》》五教授上书事件

  
  2009年12月7日,北大姜明安等五位法学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审查《拆迁条例》。事情的直接诱因是不久前成都政府拆迁中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间接作出回应,《拆迁条例》修改提速。“上书”事件意义有二:一是揭示了我国诸多社会冲突事件的制度根源,即法律的不完善;二是探索了一种中国式的立法变迁模式,即“个体行为--公共媒体报道--公共讨论--政府回应”。对于法律不完善,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加大立法调研和修改的力度,主动通过法律修改解决社会矛盾。对于立法变迁模式,我们认为这是中国改革三十年以来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公共媒体社会责任成型、法律人理性行动凸显以及专家学者公共关怀发扬的可喜进步,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成熟性的体现,政府需要学会面对权利化、知识化、理性化的新社会。

  
  》》《侵权责任法》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这标志着民法领域主要立法的完成。中国在新世纪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目标,立法工作进程加快。反观三十年立法的历史,私法领域高歌猛进,而公法领域则显得相对滞后。2009年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均未获得通过,《行政程序法》更是遥遥无期。私法配合市场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公法的限权理性在既定体制下作用有限。然社会主义法治需公法、私法齐头并进,且私法体系也需要公法的强力保护,否则成果易毁。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民法学界欢呼之,公法学界则应有忧患意识--除了全国人大系统应适时转入公法立法的攻坚之外,公法学界也应继续积累学养、面向问题,为相关立法提供更加成熟的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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