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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九)

  
  如果控方可以抓法官,抓律师,三方头上有法律之外的魔手,一家亲而冤人入罪或放纵犯罪等司法不公势必常见;

  
  如果法官不是在优秀律师中产生,审判没有公开(特别是证据,合议观点和判决书的详尽说理),暗箱操作下的不公判决仍会屡见不鲜;

  
  如果审判不能独立(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

  
  如果二审仍以书面审为主…

  
  【月云】:孤证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是只要稍为熟悉法律的人都明白的,本案我们该说是法官断案太潦草了还是。。。草菅人命?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原则,同时也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可悲的是现实中,我们的司法人员还是秉承罪疑从有的陈化思维,无视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想当然的作出影响被告人一生的判决,如此草率的行径,岂能不让人感慨!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刘久锋死了,但不能据死而客观归罪。

  
  现场勘查、言词证据可证明刘久锋死了;

  
  现场有陈、徐留下的脚印和刀具等;

  
  刘久锋是刀刺死,但刀无指纹鉴定,陈一直不承认为她所刺。

  
  这种情况下,刘之死有多种可能性:

  
  刘久锋自伤;

  
  陈或徐误伤;

  
  陈或徐之故意所伤;

  
  陈、徐、刘之外的人对刘所伤。

  
  【黎巧智】:确实,在依据定案的整个证据体系中,一定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否则不能定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内在要求。要形成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必须以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为前提的。完整的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环环相扣,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在法治国家中可谓重要而深远。

  
  【黎巧智】: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现代法治国家民主精神,并和现代国际社会接轨。

  
  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防止司法人员主观臆断,任意出入人罪。

  
  只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保证诉讼程序法的整个证据证明体系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

  
  【不点熊】:在所有的证据类别中,证人证言属于证明力较低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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