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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九)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九)


王思鲁


【全文】
  
  【金牙大状】: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作为专业辩护律师,首先是要搞清楚一审法院是凭何理由对当事人入罪量刑的,然后,才一一抗辩。在陈庆梅案中,一审判决是如何生成的?您有何高见?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尚某等人的证言可与徐建强证言相互印证陈庆梅与刘久锋之间的同居关系等,但就“陈庆梅用刀刺刘久锋”这一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构成要件,只有徐建强单方且前后矛盾的孤证中的孤证。徐建强在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之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这类避重就轻的假话印证,徐建强之孤证欠缺可靠性。

  
  警方完全能取刀具之指纹,按常理也会取,但未见指纹鉴定。十有八九是没有陈庆梅指纹。这种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作出有利于陈庆梅的认定。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徐建强证词道:陈庆梅对他喊“阿强,快来”。陈庆梅供述道:她对徐建强喊“阿强,救我”。只要考察当时的场景,就知道陈庆梅在被施暴时会喊“阿强,快来”还是“阿强,救我”。徐建强明显是担忧、推卸什么而说了假话。

  
  【金牙大状首席律师】:刘久锋的施暴行为并没有被徐建强有效控制,即使是当时陈庆梅用刀刺了刘久锋也是防卫行为。仅刺一刀颈部,结合当时的场境,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显属正当防卫。退一万步,刘久锋已完全停止了施暴,陈庆梅仍用刀刺,也是基于义愤和防他再施暴的先下手为强的故意伤害致死。无论何种情形,皆应是无罪,免罚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根据犯罪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本属无罪。

  
  【律师】:邓玉娇案炒起了其第一任律师无中生有有关,也抓住了网民愿同情小姐而憎恨贪官的普遍心理。所以,邓玉娇案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陈庆梅则是在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入罪重罚,其价值在于:司法如何公正;司法如何统一;司法如何面对媒体。陈庆梅案意义在于法律和法治。

  
  【新浪网友】:邓玉娇本就是KTV房里面接客的小姐,偶尔也在水疗房接客,那天是身体不适,心情不好而不接黄德智。她有精神疾病及暴力倾向也是事实,她的同学曾跟她妈说她在浙江回来后戴了一副眼镜而拿刀追杀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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