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真实的定义(或属性)
真实的定义或属性解决什么是真的问题。符合论观点认为:“真与假在于认识、信念、命题、判断、语句等等是否与实在、事实、事物、对象相符合;符合为真,不符合则为假。”{5}简单来说,就是主观符合客观即为真。符合论关于真的概念与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客观真实不谋而合,客观真实的基本观点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谓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就是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符合案件客观事实”。{6}
符合论对真的属性界定是在主客体二元的知识框架下发生的。根据符合论的真实观,真实是一个关系范畴,表征着主体认识与客观实在之间的一致关系。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立场上,我们认为符合论关于真实属性的界定是正确的。而且正如金岳霖所指出的,符合论最接近人的常识,“我们在无形中常常是以符合与否为真假的;有时即令我们主张别的学说,骨子里我们依然忘不了符合。其所以如此的理由之一,就是常识虽可以为我们所批评,然而它不能为我们所完全推翻。”{1}(907)
因此,真实的属性应当是主观符合客观。客观真实观点揭示了真实的属性,在这一点上,法律真实观点也从来不予否认。正是由于真实的这一属性,我们才可以理解真实不同于信念、效用或者共识,一个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的认识或者大家一致认可的认识并不一定是真实的。
但是,真实的属性不等于真实的标准。这是因为,尽管我们承认主观符合客观是真实,但我们无法把客观与主观两相对照,以判断我们的主观究竟是否符合客观。符合论虽然可以界定真的属性,但却无法提供真的标准。正如学者夏佩尔所言:“(符合论)往往使人永远不可能知道,甚至不可能有理由相信我们已经获得真理,无论支持这个信念的理由如何完善。”{7}这是符合论在真的标准上永远无法跨越的鸿沟。任何以符合论作为真的标准的尝试都是“从一种超然于人的‘上帝的眼光’来看世界和实在”。{7}(3)因此,客观真实只能界定真的属性,不能提供真的标准。
二、诉讼真实的标准
真实的标准解决的是如何判断真实的问题,即人们如何判断某一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在。对此,融贯论、效用论、内在论等理论给出了不同的回答。融贯论认为“真假在于诸陈述、判断、命题、语句之间的融洽、连贯,即其一可从其他合乎逻辑地导出”;效用论则以认识是否有用作为评价认识真假的标准,即“有真假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设计的行动方案,而行动方案的真假又在于是否有效”;{5}(11)内在论则认为“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地加以接受。“真理”是某种合理的可接受性。{7}(6)尽管以上诸理论对真实的标准回答不尽相同,但它们又具有几个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