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本质的理念更新是公司法规则在一人公司冲击下重组的支柱
公司独立于股东,这是一切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坚持公司的这一本质,就使公司规则的制度安排有了牢固的支柱。并且,这一支柱在一人公司冲击下仍不动摇,同时主导公司法规则的重组。由于在一人公司中仍然坚持和体现公司独立于股东,因此,虽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但该股东仍可享受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并为国外公司法所坚持。同样,当一人股东违背“公司独立于股东”的要求时,就需要在公司法中启动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机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独立于股东”这一本质。可见,由于一人公司冲击而使人们洞察公司本质的真谛,而同时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不得不重组公司法的规则。
当然,这种规则的重组,并不意味着重新建立公司法的规则体系,而是如前所述,使公司规则结构发生了变化。
【作者简介】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丹麦1973年
公司法。
王保树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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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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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人是指订立公司章程,担任公司筹办事项,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指公司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公司的出资人。
法国1966年商事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为7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为2人;德国1965年股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至少为5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为2人;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为2人;日本 1989年(平成2年)商法规定,发起人必须7人以上,昭和56年有限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为2人。
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李功国等译:《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194页。
同,第218页。
同,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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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条之附加条,《德国股份
公司法》第
42条。
参见欧盟第12号指令第3条。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2475条之附加条。
参见欧盟第12号指令第3.4.5条,《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
48条。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6,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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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B. Gower, Gower `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weet & Maxwell (1992), 5th ed, p. 108
美国华盛顿大学的法律教授Robert B " 1''hompson先生通过对2000个左右的涉及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例进行调查发现,一人公司被诉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比例高达50%,而这个比例在公司股东为3人以上时,就只有35%了。参见Robert B·Thompaon:“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ll: An Empirical Study”,Cornell Law Review,Vol. 76:1036, 1991.
伊凡·亚历山大:《真正的资本主义》,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