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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二)

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二)



中国性骚扰现状

张绍明


【关键词】性骚扰;性别歧视;民事侵权;人格权;立法
【全文】
  
  第一节 性骚扰:从道德调整到法律调整

  
  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有性骚扰的概念,但性骚扰这个名词为中国人所熟知,是从克林顿性骚扰案件开始。在上世纪90年代初,性骚扰在中国就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可首次被收入新版《辞海》是1999年。《辞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是: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这个定义将性骚扰定义为权利骚扰、性别歧视,一开始就受到质疑,武汉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廖皓磊曾两次著文批驳。[28]但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甚至谈不上是社会学概念,我们无须过多的责难。

  
  1999年3月4日,陈癸尊等人大代表向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性骚扰问题才“浮出水面”,纳入法律视野。但当时的公众认为,性骚扰是“大惊小怪、是某些女性的过敏反应、是不检点作风,是开放的女性自取其辱、缺乏幽默感”等等,人们对生活中最常见的语言上的骚扰、舞场上的骚扰和闹婚中性骚扰习以为常,许多人并不认为这是性骚扰行为。[29]当时,在一般人看来,性骚扰是与“耍流氓”差不多的行为,在新刑法取消流氓罪后,找遍法律条文也找不出有关性骚扰方面的规定,当时有关性骚扰的报道多与名人有关,属于报上的花边新闻,中国有没有性骚扰,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谁也说不清楚。

  
  性骚扰在中国作为热门话题,固然与媒体的过多宣传有关,更与法律层面的真空有关。1979年的《刑法》有一个口袋罪——流氓罪,这个罪名曾经受到批判,但它对那些有流氓行为的人确实能起到威慑作用,曾经有大量在公共汽车上调戏妇女被判刑的报道,也有在公安局大院厕所偷看女警员上厕所被判刑三年的报道,严格地讲,这些行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但很多公共场所较为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装进这个口袋,对加害人构成一种威慑,尽管“流氓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但它对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的确能起到震慑作用。新《刑法》取消了这个罪名。法律之剑只可能在哪些骚扰者强奸、侮辱、猥亵他人,并且达到犯罪的程度才会落在他们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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