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证难
性骚扰官司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难,不但国内如此,国外也如此。敢在大庭广众之下骚扰女性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性骚扰行为发生在两人独处的场所,骚扰者不承认,受害人无可奈何,依据现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受害人很难取到相关证据,特别是直接证据,这也是大多数女性遭遇性骚扰时选择忍隐而放弃法律途径解决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赔偿难
取证难是目前性骚扰案件存在的问题之一,但不是最主要的问题。目前性骚扰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是赔偿难。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二审法院以精神损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这项判决,原告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诉讼,所得到的判决不过是“赔礼道歉”。这场审判似乎是一场道德审判而不是法律审判。[34]判决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性骚扰案件即便胜诉也可能是赔礼不赔钱,让绝大多数女性在法律面前产生犹豫,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像西安童女士一样连一声赔礼道歉也难以讨回,就算像武汉女教师那样取得了相关证据,也打赢了官司,可能也只是得到被告的一声“赔礼道歉”,这样的官司还有必要打吗?[35]
目前,性骚扰案按照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表现在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就算你有病历、医院收费单,依据现有法律,精神损害要有严重后果才能获得赔偿,如何证明性骚扰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成为受害人难以逾越的一大障碍。难怪武汉性骚扰案二审判决一出,媒体一片惊呼:性骚扰有何“严重后果”,过去有一种说法,区分古人见识高下,只需看看他对女人持何态度就够了;现在我们可以说: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如何,对性骚扰问题是否重视,是否持强硬态度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标尺,司法人士的态度令人费解。[36]法律对待性骚扰案件所产生的尴尬局面,原因是现有法律没有考虑到性骚扰是一类特殊民事侵权案件。在武汉性骚扰案件胜诉后,浙江媒体在讨论性骚扰话题时发现:浙江2291万女性,竟无人投诉性骚扰,难道是隐忍在作怪?[37]不是女性愿意对性骚扰隐忍,而是现有的法律让女性维权艰难。
第三节 中国性骚扰现状调查
尽管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概念,但有关性骚扰调查早在1995年就在进行。中国性骚扰调查的第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她发表在《妇女研究论丛》1995年第2期上的论文《性骚扰在中国的存在》——169名女性的个例研究是中国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第一份研究报告。[38]唐灿采用随机抽样方式,于1992年上半年至1994年下半年对169名女性和40名男性进行了调查,在接受调查的169名女性中,有142人(占总数的82%)表示曾不同程度地遭受过性骚扰,有107人(占总数的63%)表示遭受过2次以上的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女性年龄集中在19岁至30岁之间,占受骚扰女性的44.97%,在公共场所被陌生异性抚摸、搂抱或被其以性器官碰撞者,占调查女性的70。48%;公共场所性骚扰成为最突出的性骚扰方式。[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