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的取消使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失去法律规范,更使工作场所和其他隐蔽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无法规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性骚扰可能是终日不断的肮脏的话语、下流动作,这些言语或行为够不上犯罪,不发生在公共场所,甚至够不上“流氓”行为,无法给予治安处罚。再者,
刑法和行政法规侧重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就算给骚扰者处以刑罚或治安处罚,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又如何补偿呢?几十年来,中国人习惯于把“流氓”的帽子戴在哪些对女性不尊重的人的头上,可一直到二OO一年以前,还没有哪个中国人被戴上性骚扰这顶“高帽”。
2001年,西安童女士勇敢地起诉男上司性骚扰,才拉开了中国妇女反性骚扰的大幕。首例性骚扰案使中国的性骚扰问题从水底浮出水面,性骚扰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30]一石击起千层浪,自从有了首例性骚扰案,性骚扰就不再仅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成为百姓关心的时事。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报道案情进展并发表评论,尽管童女士最终败诉,但性骚扰毕竟纳入法律视野,性骚扰仍然成为2002年百姓关注的十大法律热点问题之一。
2003年,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胜诉,此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引来全国上下一片欢呼,有媒体称此案胜诉的意义重大[31],也有人认为此案胜诉只能说明一个个案,并不能代表无数“性骚扰”案件的法律走向。还有很多难题仍然存在。[32]此案胜诉的意义在于,对于不尊重女性的行为,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加害人在受到道德谴责同时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性骚扰终于从道德范畴走向法律调整。
第二节 性骚扰案所面临的“三难”
武汉性骚扰案的胜诉使大众关注性骚扰现象,但并没有像媒体预料的那样,会有大量女性因此走上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什么原因让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选择沉默,不拿起法律武器?笔者认为:是因为性骚扰案件目前面临“三难”。[33]
(一)立案难
把某某民事侵权案件称作“性骚扰案”是媒体或大众的一种习惯叫法,法律上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民事案件要想进入司法程序,必须有一个案由。所谓案由,可以理解为案件的性质、由来或者内容提要。诉讼过程中各种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都要写明案由,案由不只是在审判阶段才确定,法院接受当事人起诉状时就应明确案件的案由。案由既是案件内容的提要,又是案件类型划分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案件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的体现,名不正则言不顺,性骚扰案的案由是什么?媒体报道:北京雷蔓性骚扰案诉状中并没有性骚扰字眼,武汉女教师诉男上司性骚扰案诉状中虽多次提及性骚扰,但起诉的案由并不是性骚扰而是侵犯人格权。性骚扰案在目前而言,各个法院基本都是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立案。名誉权作为所有性骚扰案件的案由并不妥当,因为侵犯名誉权表现在两个方面,既要有侵权行为,又要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即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使其应有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低的影响。对发生在隐蔽场所的性骚扰而言,证明侵害人有侵权行为尚且十分困难,更何况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毁损。但打民事官司又不能没有案由,一时的权宜之计可以,如果形成一种惯例,让人觉得性骚扰就等于侵犯名誉权,那会把很多人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