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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二)

  
  (四)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性骚扰进行定性和定义,把性骚扰看作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侵权特点、损害后果、举证责任等作出具体解释,以解决目前性骚扰所面临的“三难”问题,在人格权范畴解决中国所面临的性骚扰问题。[46]

  
  以上观点从不同角度提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当然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最好方式,但什么是性骚扰,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目前还存在争议,世界上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性骚扰行为的国家不多,中国缺乏这方面的研究,现在制定专门法不合时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反性骚扰的内容可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态度,但在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特殊法中给性骚扰下定义明显局限,且可操作性不强。移植国外的性骚扰概念并在劳动法中加以规范也存在两大障碍,一是我国缺乏反歧视的法律体系,二是在公共场所性骚扰现象也极其严重。劳动法难以担当重任。

  
  法律规范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存在严重分歧,与性骚扰行为难以界定有关。同样的行为,因为文化背景、地区差异和工作场所不同,各人的看法也截然相反。在一家媒体讨论性骚扰话题时,曾有一名工厂女工向杂志社写信谈自己对性骚扰的看法,信中写道:午休时,同一个班组男女闹到兴起时,几个成了家的男工(未成家的男、女工一般不闹)会把某个成了家的女工按倒在工作台上,扒个仅存文胸和内裤,才会笑着散去。当然,如果换个场合,一个成了家的男工乘没人把一未成家的女工扒到这种程度了,假若让领导知道了,领导会把他移交保卫部门再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罪名只有一个:“强奸未遂”。可当换成了几个男人(或男女)共扒一女工衣服时,领导在场也只会笑着说:“好了,好了,差不多得了。”仅此而已,这便是所谓的“闹”,这种事的发生,是人家没拿你当外人看,我认为:闹一闹,不是性骚扰。[47]

  
  把女性扒得只剩文胸和内裤,受害人不觉得是性骚扰,同事也不觉得是性骚扰,反而觉得是生活的一种“调剂”,是人家没有把你看做“外人”,可见性骚扰立法不是简单地想立就可以立,要在法律层面规范性骚扰行为,就不得不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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