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中国
刑事诉讼法要求“相关证据”的运用应以知识规范意义上的“严进严出”为原则,这能够在司法中得到普遍践行吗?对此,在定罪证明标准上仍然持守着客观真实/绝对真实论立场的论者无疑是乐观的。因为,据称,根据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一审案卷材料的调查表明,对被判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均“达到了100%的准确性”。[32]然而,如果对其所列举的案件[33]进行仔细考究,就会发现,许多案件证明的所谓“准确性”,从证明理论上讲不过是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而非绝对真实。当然,其中没有达到客观真实证明的定罪判决如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其他许多判决一样,在表面上看起来都是没有“疑问”的——在判决书中见不到被告人针对控方指控所提出的反驳证据和质疑,不过,这常常是在程序上强制性的剥夺了被告人的话语权而将其证据和质疑“排除”以后实现的形式效果而已。这些判决在证明理论上没有达到“排他性”证明的典型表现是:一些犯罪事实的主观方面没有直接证据的证明而是依靠情理推断作出的认定;言词证据甚至是实物证据虽然在表面上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但并没有证明这些证据不会出现捏造、被篡改的可能性。不可否认,这些没有实现客观真实证明的判决从情理上讲并非都是不可接受的,但是,我们应该由此而看到,客观真实尽管在某些个案的证明中是可以达到的,但将其作为普适性的证明标准,却是无法满足打击犯罪这一根本现实需要的,相应地,证据运用也无法真正做到“严进严出”——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证据(证明价值)相关性常常都无法确定是否为“客观的”,而不过是司法人员(机关?)的一种“确信”,在判决书中所“罗列”的所谓“铁证”背后,往往还有一些不具有合法证明地位的辅助证据是更为关键的潜台词。
客观真实论期望把案件办成铁案,从而避免冤假错案,这种良好愿望无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殊不知事与愿违的是,正因为实践中许多想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办”的案件证明达不到客观真实,所以办案人员(机关)常常为了将案件“做得”像是客观真实而不得不极力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行使),这反而连带导致被告人在那些色厉内荏——情理上也未形成事实确信的有罪判决面前更难申冤昭雪。勿庸置疑,以西方国家那样的相对真实(理论上的)作为证明标准,其内在的风险必须要通过广泛的证据运用规则和诉讼规则进行防范。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在相对真实标准的法律语境中,许多证据运用规则和诉讼规则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因为,只有当相对真实标准合法化以后,办案人员(机关)才不会因担心许多案件会由于证据排除导致出现“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情形,而对应当排除的证据难以割舍;才不会因害怕质证活动尤其是对证人的质询会使“事实”显露出脆弱,而不愿意让证据受到充分的质证和保障证人的出庭;也才不会羞于承认事实认定不一定是“客观真实”而只是个人确信,因而不敢在判决书中展示“心证”模式……这个时候,规则就不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权力的枷锁和绊脚石,而且也是权力自我合法化的重要武器。当然,在这种“规则之治”中,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也才具有了较为充分的可能性。质言之,只有当规则不单是个人权利的守护神,而且也是权力的微妙盟友之时,程序的法治化才可能获得强大的动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已经显明,中国
刑事诉讼法应当在重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展开证据相关性规则以及与此相关的诉讼规则的建构。至于规则的具体构型应当(真正能够)借鉴英美法系的还是大陆法系的或是对二者兼容并蓄,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作者简介】
周洪波(1970-),男,重庆江津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
【注释】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页。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另一本教材的表述与这种说法只有个别语词的差异,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76页。
参见张继成和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张继成:《对“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的哲学、逻辑学批判》,载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409页。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论者认为个案证明中可以实现绝对真实,但其在证明标准上所持的所谓“客观真实”说实质上还是一种相对真实说,因而,与通常的“客观真实”说(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绝对真实)还有根本的区别,本文的概念使用从后者。
这方面的争论,可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张继成:《事实、命题与证据》,《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易延友:《证据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值得指出的是,有罪判决与“定案”还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形式,而且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无罪判决并不一定要求“以事实为根据”,即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
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一般认为,衍生证据是指案件事实(待证的)发生而直接形成的证据而发生的载体转移形式。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在我看来,除了一般的所指之外,衍生证据还包括非待证事实发生而直接或间接形成,但能够直接反映前者内容的背景性资料,比如,指纹库里的指纹,用它和留在案发现场的指纹对比来发现犯罪嫌疑人。
(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参见周叔厚:《证据法论》(第三版),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33页。值得指出的是,本文对情理推断的探讨,也得益于聆听龙宗智教授在给四川大学研究生授课时的一次课堂讨论这一宝贵机缘。当然,文中的不当只应由我本人负责。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说的辅助证据或实质证据与有些学者的用法有所不同。其他的用法,可参见(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66-67页。
这里所说的“品格化证据”,是指“关于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一个人的行为习惯,所以容易被人们当成一种品格证明,但是,它们常常可能只是一种偶然行为,并不能以此作为一个人具有违法犯罪习性的确定品格证明。
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20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陈光中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139页。
陈光中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140页。
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51页。
关于认定犯罪的证据运用比较,可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英)莫里森:《理论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3页。
转引自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中国台湾学者黄东熊在其著作《刑事诉讼法论》中正确地指出,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着眼于当事人与证据的关系,而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是着眼于裁判者与证据的关系。参见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注释2。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3页;《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第83-84页。
值得指出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疑是中国
刑法上的一种法律推定的立法技术,即说不清财产来源就在情理上推断其财产是非法获得的,但人们常常不加区别地也错把其当成诉讼法意义上的一种法律推定,之所以说是一种错误,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诉讼法上的定罪根据是财产来源不明是一种客观事实/现实状态。在我看来,
刑法上的法律推定其实就是为了避免诉讼法上出现不“客观”的推定证明(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高家伟等:《证据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代序言)》,载陈光中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陈光中主编:《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2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