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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命运变迁

  
  从总体上可以说,正是当下中国的国家权力运作策略的这种传统性与现代性混合存在的状况,决定了刑讯逼供在我国目前处于在话语层面遭到反对而在技术实践层面被相对容忍这样一种“暧昧”情景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以及一旦发案各级行政长官往往对侦查机关层层施压催促,要求限期破案等,是促使侦查人员用刑讯来逼取供述的重要因素。因此,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首先是刑事司法承担着打击犯罪这样一种重压的结果。为什么我国的刑事司法特别强调其打击犯罪的功能,而不容许放纵犯罪呢?我们认为,这样的原因是关键之所在:诸如大量的流窜作案的“三无人员”、以犯罪为业的“黑社会”处于(合法的)社会组织之外,贪污犯罪、偷税漏税犯罪的屡屡得手和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主要是因为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经济、安全监管制度[42],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的社会规范化(法律化、纪律化)程度较低,正因为如此,这就使得如果国家不通过刑事司法在犯罪主体(罪犯)方面阻断犯罪之源,就难以避免犯罪的继续发生。所以,尽可能地(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罪犯绳之以法就是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策略。实际上,对破案率的强调和“限期破案”就表明了国家担忧罪犯得不到惩处会继续为恶,以及害怕案件久侦不破会有损于国家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形象(有的学者往往简单地将“限期破案”斥之为官僚主义作风[43])。对社会公众来说,“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也使得其期盼国家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因而也就对刑讯逼供有相对的认同。所以在我们看来,在犯罪控制观念荫庇下的刑讯逼供的存在,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有着现代性社会常规控制方式不足的因素。

  
  众所周知,对口供的倚重是发生刑讯逼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口供的重要性是在其他实物证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被突显出来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过调查实物证据侦破案件之所以困难,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刑事侦查水平的高低,而是与社会缺乏一套较为完备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有关。因为在我国目前的规范化日常监控不足的情况下,客观化的证据生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不健全,所以就可能造成没有实物证据作为调查的线索,即或是有了充足的证据,但因规范性较差而使其客观性较难判定,典型的如“伪造”的财务票据,这样往往就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破案的线索或是用来“补强”,因此在许多时候,侦查中的刑讯逼供常常是侦查机关基于现实经验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比如,在流窜作案、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由于缺乏对这类犯罪的日常监控资料,罪犯的许多行为都处于一种不可知的状态,这也常常使得刑讯逼供成了方便的,有时也是唯一的证据调查手段。又比如,在许多经济犯罪当中,由于会计制度、行业纪律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虚设,这样不但使犯罪容易得手,而且使得罪犯(无论是领导还是财务人员)有机会在资金帐面上进行有效的“伪造”掩饰,进而使案发后的书面证据几乎难以查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度的拷讯,使案犯进行自我交代往往就是获取线索或“补强”证据的关键因素;相反,在许多西方现代国家,由于建立了日常性的纪律监控机制,使得这类犯罪较难实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使得犯罪发生后的书面证据比较容易查找[44]。

  
  以上分析表明,刑讯逼供在我国当下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有其生存的语境,并且在应然理想(话语主张)与实然现实(司法实践)的裂隙之间获得了持续展开的路线,但是就现实状况和总的发展趋势而言,随着现代化在我国的不断展开,这种“合理性”相当有限而且处于不断动摇直至彻底瓦解的过程。首先,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正呈现为一个持续强化的过程,“日常监控型”国家在中国的构建处于进行状态(比如财产申报制度、存款实名制的建立等),这既将促使国家改变关于实现刑罚方式与意义的看法,国家出于对权力正当性的需求,必须要进一步加强遏制刑讯逼供,在犯罪控制方面减少对刑事司法的依赖;同时也使证据的客观生成机制初具雏形且将不断完善,这样,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未来,寻找并凭借口供以外的证据追查罪犯就有着一定的现实性而且现实性将不断增强。

  
  其次,社会意识在两个方面的变化也不断消蚀着支持刑讯逼供的社会基盘:一是,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人们感到国家权力作恶的可能性和伤害性越来越大,而遭受犯罪侵害的危险性则愈益减弱,所以基于个人自由的可靠性之需,要求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二是,随着暴力、痛苦、死亡已经从日常生活中退隐,以及社会关系的紧密化等,使个人心理结构也极大地“文明化”,因此,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肉体痛苦和死亡以有关于此的话语已会使个人心理感到极为“难堪”,从这一层面上来看,社会意识也就不能容忍刑讯逼供的“显形”。

  
  五、余 论

  
  行文至此,本文形成的一个观点是,任何一种社会、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基于特定的背景生成的,而不是按照所谓的形而上学原理建构的,所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样式不是能够简单地通过改革就能够完成的,它变化的可能性存在于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之中。虽然伟大的运动常常改变社会,但是社会的柔性与韧性常常又与这种运动作着不屈不挠的斗争,表现出很强的自主性和自足性,从这个意义上也许可以说,影响刑事司法的从来就是整个社会,而绝对不是一次改革,改革也许只是一个社会要求的记录而已。本文的这种考察是宏观的,它揭示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对于历史,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用“进步”这一简单的观念去衡量,在每一个制度后面,都隐藏着许多制度以外的结构。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国家采取是今天看来非常野蛮和残酷的做法,而现代国家的刑事司法变得温文尔雅,人道主义话语认为是历史之进步,刑讯逼供的命运变化就是这种话语对两种刑事司法模式进行批评和歌颂的一个具体目标。不可否认,刑事诉讼制度的替嬗包含着人道主义的关怀,但是,福柯揭示了这种转变并不单是因为国家变得仁慈,或者是启蒙时代高扬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话语,而是因为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剧烈变动,而这种变动的真正原因可以归结为很多因素,比如说科技,人口,经济基础,交往方式等等[45]。人道主义话语对刑事司法方式曾经起了作用,而且还正在起着作用,但是它的作用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大(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法律变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在一个社会中,正如马克思所说,起作用是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是混沌的,但谁也不知道,取消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社会将发生如何的改变,因为社会从来不是一个试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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