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是按照自由主义的理想建构起来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它的基本范型。人们认为这种国家是令人欢欣鼓舞的,因为基于“法治”的要求国家被法律套上了枷锁、捆上了绳索。从表象上看,传统国家是颐指气使的,而现代国家则是循规蹈矩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随着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国家“变弱”了。因为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国家控制社会、个人的力量是空前壮大了。一方面是国家自身能力的增强。首先,暴力工具(常备军队)的垄断,以及财政资源和纪律制度支持了一个稳固的行政官僚系统,这二者的相互配合使现代国家实现了权力机器的内部绥靖,摆脱了国家在传统社会所无法克服的裂变性命运,这样一来国家的结构化稳定性得以形塑。其次,“运输的机械化,电子媒体的发明导致的通讯与运输的分离,国家‘公文档案’活动的扩展及其所包含的行政所用的信息收集与核查的大量涌现”,[26]这三者组合起来,极大地扩展了现代国家行政力量的时空延伸范围,使得任何公民都无法躲过国家的收编和掌控。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就表明了国家对社会的高度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经不单只是从社会获得财富的享用和臣服的表象,而是开始进行全面的日常“治理”[27];国家对个人的控制就不再是间断的,而是常规化的、日常性的。
另一方面,社会的高度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添附了国家的控制能力。在工厂、学校、军队、医院、监狱和行政机构等各种现代组织中,以纪律名目出现的规范化微观权力,以细致的规则、挑剔的检查、对生活和人身的吹毛求疵的监督,不断地对个人进行评价、诊断和预测,在这里,不但个人的行为受到控制,而且个人生活的最隐秘部分如健康状态、道德水平、工作能力、财产状况和生命周期等也受到了监视和调节,权力为个人设下了天罗地网。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福柯说现代社会是“全景敞视”的监狱社会[28]。工头、教师、医生、领导等对个人的监管、训导和治疗尽管并不一定受国家的直接督导,但是在一定意义上说又无形中为国家控制个人充当了治安警察的角色。因为,国家可以通过信息的监管和利用了解公民的个人日常情况,从而能够对社会异常行为作出及时反应[29]。
毋庸置疑,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界分使现代人获得了更多的法律平等和自由,但是个人并没有逃脱国家的掌控,不过这种掌控不是表现为任意使用暴力褫夺个人的生命和自由,而是通过规范化的日常监控技术实现的。正如马尔库塞所言,现代社会是利用技术而不是利用恐怖去压服那些离心的社会力量[30]。这种技术控制在本质上是以科学(如人口学、档案学、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生物学等)的名义,以纪律(时常表现为法律[31])的方式实现的:通过科学为人们提供“积极健康”的生活、学习、工作标准,并以纪律不断地对人们进行书面的监督和训导(这其中也包括自我训导和监督:如日记)。从本质上讲,所有的科学标准、规范和监控信息都是由国家指导和调节的,所以,国家成了真正的“牧人”,不断的对人进行数据化的编码和管理(吉登斯把监控能力作为现代国家的标志之一)。国家通过福柯所说的纪律化治理更深地嵌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这一意义上可以称现代国家为“日常监控型”国家。技术控制虽然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但常常是隐而不彰的,这使现代人对自己获得的自由产生了视觉盲点,而事实上,人们“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语)。福柯指出,“保障原则上平等的权利体系的一般法律形式,是由这些细小的、日常的物理机制来维持的,是由我们称之为纪律的那些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维持的。”[32]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日常监控型”国家的这种语境来寻找现代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的非法化基础。
我们认为,在“日常监控型”国家里,实施惩罚意义与方式的转变和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强化,为刑讯逼供的非法化提供了根本的现实性基础,同时,社会意识的转变也使刑讯逼供失去了正当性的支持,这就是使刑讯逼供发生命运转化的根本动力机制。
不采用刑讯逼供调查证据,就必然要容忍真凶可能成为漏网之鱼。现代刑事司法是如何保有了这种宽容和自信?一般认为,这是因为“人道”的结果,以及国家机关发现犯罪能力的极大提高减少了由于法规制约带来的放纵犯罪的风险性。在我们看来,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本,而是首先应从实施惩罚意义与方式的转变来审视,才能真切的看清楚事情的“真相”。依此而言,这样两方面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强大的军队和行政组织的保障,使现代国家排除了对犯罪行为可能颠覆政权的严重担忧,国家并不会因为这种容忍导致不可收拾的后果。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犯罪的非政治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惩处犯罪的诉求。而尤为根本的是另一方面,现代组织(规范化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国家控制犯罪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持作用。因为:首先,现代组织能够保证对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实施规制和对各种失范进行及时矫正,这就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现代刑罚的“社会内处遇”取向就说明了现代社会组织对犯罪的“消化”机能。其次,现代组织的“透明性”(规范监控),使国家多少能够对犯罪动态有一个大致的把握,从而就使国家不会因为不知道人们是否可能犯罪而感到不安。再次,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在经过审判之后能够幸免制裁,他之后的生活要么是在组织当中“老老实实做人”,失去再犯罪的可能,要么是在组织之外以犯罪为生,而这种“久走夜路”生活必然避免不了“锒铛入狱”的命运,所以国家并不会为在一次审判中败下阵来而提心吊胆。正因为现代组织对国家的刑事司法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现代国家为了达到犯罪控制的目的,总是尽可能的将所有的人整编到现代组织当中,让人游离于组织之外是极其危险的。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承认妓女的合法地位、为流浪汉提供安居之所、将赌博予以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就不仅仅是保障权利的需要,更是国家为了实行“治理”的巧妙安排。可以说,现代组织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得以以权利理论为基本叙事的基石,它从根本上为禁止刑讯逼供这样的法律“文明化”创设了条件。因此福柯指出,现代社会创造了(法律)自由,也为自由筑起了一个阴森、坚固的地下室[33],相反,在传统社会则缺乏这样一些规范组织(因此,人们对游僧、乞丐等陌生人只能采取排斥的策略[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