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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命运变迁

  
  刑讯逼供的禁止,必然减少获得口供的可能性,但是这并没有明显的妨碍现代国家对犯罪的侦破。同样,这并不能主要归功于侦查技术的提高,尽管它起到了积极的意义;而是在于现代社会有一套较为周全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如果社会缺乏一种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那么,无论侦查技术多么先进它都无法“发现”符合客观事实的实物证据。在“日常监控型”现代国家里,无论是社会行动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场所(如工厂、办公室、学校、医院),还是更具整体性的情景(如监狱和收容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时期均能受到或多或少的持续性监控[35],各种作息时间表、证件、档案、登记表、录像等就是对人实施监视、训练、操纵、评判的基本手段,可以说,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都陷入了规范化的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的重重包围之中,尤其是儿童、病人、疯人、囚徒更容易成为被个别描述、仔细核查的对象。现代社会是一种抽象社会,绝大多数的互动过程涉及的机制、知识或观念,都与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无关[36]。正是因为社会关系的“非人格化”,尤其加强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对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的依赖(韦伯、福柯和吉登斯都指出了书面管理对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把生活变成文字和痕迹的做法,使得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必然会有许多他本人无法“篡改”的实物证据呈现在国家追诉机关的面前。这样,即使不施刑讯,被追诉者往往也要主动坦白。组织对个人的监控资料,为国家的犯罪侦查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的刑事司法能力,这就为现代刑事司法摆脱“罪从供定”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

  
  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的非法化,也是社会意识“文明化”的结果。现代社会意识已经不能接受刑讯逼供的存在,这种心理机制是如何发生转换的?在我们看来,以下两方面是主要的:一方面,由于现代国家实力的壮大,以及社会、个人的自我控制水平的增长,使得现代社会对犯罪和其他越轨的可能性的抑止能力大为提高,在这种情势下,相当时候人们对遭受犯罪侵害危险的感受降低了,而对国家权力作恶危险的感受却直接和强烈了,因此,为了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禁止刑讯逼供,并容忍放纵犯罪的可能,就成了现代人的一种功利选择。另一方面,由贫困、疾病、(公开)刑罚等所造成的身体痛苦和死亡,在传统社会常常是和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的集体性场景,而在现代社会则尽可能地通过救济院、医院、殡仪馆、监狱等组织机构使将其从日常生活中“抽离”,这种制度化的“经验的存封”[37],以及人际之间相互依赖的链条的加长对激情的抑制[38],再加上福柯所言的人的“规训”等,这些因素对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使得心理的“难堪”界限大大前移,这样一来,对肉体的摧残就不仅仅不再可能是一种喜好,而且变得不可容忍。在这种新的心理机制下,社会意识对肉刑、变相肉刑甚或是精神折磨的刑讯逼供的拒斥就是自然而然的事[39]。

  
  四、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一个初步解释

  
  在当下中国,反对刑讯逼供的话语是激烈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断言我们(?)不能容忍刑讯逼供的实际存在。因为,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案件”,并被查处或公开报道,一般都是因为被刑讯者系无辜而且被致死亡或致重伤[40];另一方面,违法取得的证据仍然可以为定案所使用。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尤其在司法技术实践层面不能容许的是制造冤假错案的“蛮干型”刑讯逼供,而不是能够发现真实案情的“审慎型”刑讯逼供。为了能够对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一个较为确当的“理解”,笔者将结合上述“传统/现代”的比较分析,试着进行一个初步的解释。

  
  长期以来,无论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和法学,对中国这样的社会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一种主观主义的理论取向,这种理论取向常常以对社会的“理想状况”的讨论来取代社会制度“实际”运行机制的分析,片面地认为国家权力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当然,由于新中国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建设,再加上交通、通讯的现代化以及人口的增长,当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左右能力是远非传统的中华帝国所能比拟的,但是对目前来说需要把握的是,由于国家的日常监控水平较低,使得当下的国家还不完全是一个“现代化强国”:官员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表明了国家权力机器的离散性;偷税漏税、伪劣商品、违法经营、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的普遍存在甚至是有恃无恐,说明国家还没有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之所以说国家的日常监控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规范化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表象上看,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化、科层化和社会的组织化(如学校、工厂、医院等),但是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内部,规范性程序总是被有意识的加以拒绝或被无意的忽视;规则在表上的“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实际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如“个别谈话”、“业余谈心”来解决[41]。质言之,从我国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来看,国家和社会组织还远不是坚固的(法律、纪律)制度“容器”,它们并没有完全实现按照自身的逻辑进行自我整固和对个人的全面掌控(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系统内还是在社会组织中,个人一般都试图根据自身利益按私人关系的逻辑建立一种“差序格局”),未给个人套上“规范的牢笼”。可以说,正是因为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不够,造成其“透明性”较低,极大地遮蔽了国家控制个人的“权力的眼睛”。由于现代性的制度控制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当下中国对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还存在着极大的依赖性,即在意于以各种仪式(如刑事司法中的公捕、公判大会)突出国家力量的展示,并以此证明、型构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的“集体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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