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方法的系统性特征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避免研究者“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以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密切联系的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引入系统性的经济分析方法之前,法学者往往专注于解决局部性的问题,而忽视局部与整体的联系,以致好心办坏事。历史上典型的例子是反高利贷法、租金限制法与最低工资保障法。虽然其用意在于保护弱者,而其结果却适得其反:穷人断绝了金融来源(原本利息虽高,穷人却仍可掉到头寸,解决燃眉之需,因法律限制利率,从而使向穷人借贷成为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进而导致金融业者完全撤出这一行业)、租不到房子(由于得不到符合市场规律的租金回报,资本不再流入面向穷人的租赁用房建设市场,导致这部分房屋的供给严重不足)、找不到工作(法律强行提高最低工资,增加企业用人成本,致使企业削减就业岗位)。究其原因,就是出在研究方法的片面性上。又比方说,针对
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权究竟相对于购房人之优劣如何,有学者以为承包人的经营利益应劣后于消费者的生存利益,故而承包人优先权应劣后于消费者的房屋产权(梁慧星,2001)。然而,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以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对这些建筑工人而言,工资是否同样涉及生存利益呢?于是乎,看似经营利益与生存利益之争,实则也可能是两项生存利益之争呢。如果引入经济学的成本结构分析模式,则肯定不会忽略建筑工人工资之要素,从而更可能细分出哪部分工程款涉及经营利益,哪部分涉及生存利益。
法经济学提供的有效方法已经成为推动法学进步的活力之源,难怪埃克曼(Ackerman)教授称法经济学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发展(Cooter & Ulen, 2004)。为摆脱研究方法匮乏的困境,同样少不得法经济学。
对法经济学之批判
对法经济学的批判大致有四类。一是对其功利主义哲学基础的批判。这主要是一个哲学问题,非笔者所能回答。在此,笔者只想强调法经济学和法经济学家绝非置公平与不顾。对法经济学家而言,重要的是如何有效率地实现公平,而法经济学的分析表明,税收制度而非私法规则才是有效率地实现公平的途径(Shavell & Kaplow, 2000)。二是对其科学主义理念的批判,主要是否认法学研究之科学进路的可行性。如此的大问题也不是笔者能够回答的,对此,只能说在接受科学主义的前提之下,法经济学是一条值得重视的法学研究进路。三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这方面的批判催生了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并且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法经济学者参与。因此,这种批判更是法经济学自身的发展与扬弃。最后,则是出于误解或拒绝理解而做出的批判。例如,误解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最优状态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边际成本在递增处与边际收益相等(也就是满足二阶条件),进而对过失判定的边际汉德公式加以批判(林立,2005)。对于此类批判,最好的回应是:先认真学习理解法经济学,再重新审视自己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