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经济学?
Why Law and Economics?
张巍
【全文】
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自上世纪60年代形成以来,其声势日盛,近40年后,法经济学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美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中最有生命力的路径(Posner, 2003)。美国所有著名法学院都开设有法经济学课程,而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的法学论文在所有主要法学评论论文中引用率是最高的(Cooter & Ulen, 2004)。目前,美国、日本、欧洲、拉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有法经济学学会,国际性的同行评审的法经济学杂志也已有多种,至2007年,已经有三部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学著作。然而,也不可否认,法经济学在美国以外的国家——特别是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尽管发展显著却仍受到诸多排斥与误解,以致于国内某些学者误认为法经济学只是美国法学的一个支流而已。以下,笔者试图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解,分析为何“法经济学不是万能的,而没有法经济学则是万万不能的”。
法现实主义与科学主义的混血儿
没有法现实主义,难以想象法经济学的诞生。正是由于法现实主义主张摆脱概念与形式的桎梏,探寻实现中的法律,探寻法律背后的政策,才可能给予政策导向的法经济学温润的生存空间。与法社会学等其他法现实主义背景下的边缘性法学研究相比,法经济学似乎是最为得宠的幺儿。而其扬弃概念法学,将法律还原于生活的特性却与其兄姊毫无不同。因此,当人们不满于形式主义的概念法学之时,对法经济学这一脉法现实主义的嫡系骨血,自然会格外垂青。
来自于经济学的那一半基因带给法经济学的是科学主义的理念。无论自然科学家以何种挑剔地目光来品评,运用假设—分析、模型—演绎、经验—证伪之进路和数学工具的经济学无疑是社会科学领域中最具有科学品性的学科。法经济学继承了这种科学的品性,将其运用到法学研究之中,从而第一次对法律的基本问题做出了不再纯粹依赖于直觉的回答(Cooter & Ulen, 2004)。也将法学从一个地位可疑的社会科学学科(郑戈,1998)转化为一门更为坚实的社会科学。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从假设开始,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进而得出实证性(positive)与规范性(normative)的命题,最后,再借助计量研究方法(并借鉴人类学、历史学的资料)对命题加以验证。由此,法学家开始真正感受到自己进行的是一种科学研究。在一个仍旧崇尚科学主义的时代,法经济学的鼎盛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