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方法,我们的法学研究往往向外看、向后看。动辄纵横八万里(近则台湾、日本,远则欧美乃至埃塞俄比亚、阿根廷),上下五千年(求诸罗马法、日耳曼法)。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殊不知这种跨越时空的研究最终得到的不过是他人在特定时空之下的一条鱼而已。不知道如何打渔,而光靠这一条鱼,或许某一个法学者乃至某一代法学者可以吃饱,而中国的法学则永远吃不饱(顺便说一句,据笔者的粗浅观察,日本法学界的传统研究方法也是这种向外看、向后看的大杂烩模式,这也正是缺乏研究方法之故)。如果我们继续这种模式,那么,一则无法有效解决中国的问题,二则更不可待中国法学赶上别国之时。比如,中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热衷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所谓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典型的“纵横八万里,上下五千年”式。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进入
物权法的,无非是最终掌握了话语权的那一方(或许根本不在任何一派学者这边)。而以法经济学的观点看待,则是一个如何有效率地揭示信息,如何提高财产的价值,以及如何避免官僚主义的问题(Meceli & Munneke, 2002; Arru.ada, & Garoupa, 2005)。相较于物权行为是否独立、是否无因而言,法经济学者研究的问题是否更加切合实际而有意义呢?
法经济学教给我们的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方法——也就是“渔”。这种方法可以转化运用到不同的部门法之中、不同的法律问题之上。从而令我们有能力解决自己的问题,也有可能比肩他国的研究水准。例如,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一个不大不小的争论是要不要设立居住权。这确实是一个切合中国实际的问题,然而我们的研究方法却差强人意。正方观点是保姆需要保护,反方则说保姆是少数(梁慧星,中国法学网)。多、少的依据何在?即便是少数是否就可以不顾,或者即便是多数是否就必须特设一权?传统的以直觉、经验为导向的方法很难给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如果借用法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进路,则问题的解答可能出现新的思路(张巍,2006)。
经济分析方法的特征除却前面提到科学性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系统性。往往一种分析进路可以串联起各种看似不同的法律问题。譬如,所谓的“赔偿悖论”(paradox of compensation, Cooter & Ulen, 2004)就是一个普遍存在于物权、合同与侵权法之中的问题。而在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之前,法学者很少注意到这类跨越几个法律领域的普遍性问题(“赔偿悖论”指为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如被征地人、被违约方或侵权被害人——之信赖投资、注意程度达到最优状态,就不能给予其全额赔偿,而为使加害方——如政府、违约方或侵权人——做出最优化的征用、违约决策或尽到最优程度之注意,就必须令其赔偿被害方的全部损失,而在私法体系下,一方的赔偿将完全由另一方受领,于是,私法无法同时激励双方做出最优化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