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主义的血液让法经济学摆脱了法现实主义某些恣意、随性的特征。法现实主义对形式主义概念法学的挑战,虽然打破了后者条条框框的约束,却无法像后者那样构筑起一套赋予法律客观性与稳定性的路径体系。当霍姆斯(Holmes)宣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之时,似乎法律也将伴随法官(或立法者)的经验而飘忽不定,而当人们听到弗兰克(Jerome Frank)说司法判决取决于法官早餐吃些什么的时候,或许对法律之客观性的信仰会一蹶不振。意识到这一点的法现实主义者也不乏其人,从美国的庞德(Pound)到日本的星野英一都曾试图构造一套代替概念体系的价值体系来拂拭现实主义带来的法律的恣意性。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新的体系很可能像旧体系一样沦为一种形式化的桎梏。对此,法经济学的进路有所不同,它并非将结论构筑于某种封闭的体系之上,而是基于可由经验检测的一些基本理论,经由分析所得。既是对生活的抽象,又依据生活而自我扬弃,从而具有相当的开放性。
对法现实主义与科学主义的遗传使得法经济学在当下之世获得了广泛的影响力。然而,它们也同样可能成为一种局限,如果有一天人们改变了对现实主义与科学主义的认同,那么,法经济学的黄金时代也可能从此逝去。
法律必须还原物质生活
法律是对人类生活关系的调整机制,而人之生活无非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之两面。精神生活的调整,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无能为力的,哲学、宗教、艺术、文学等远比法律有效。因此,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主要是物质生活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根本矛盾正是经济学所关心的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人类围绕物质财富的冲突归根到底是由资源稀缺所致,法律要调整这种矛盾,就必须先行审视稀缺之所在,审视人类面对稀缺之反应。质言之,要弄清楚法律为何如此,法律应该如何,就不得不弄清楚经济关系。在此意义上,法经济学直接剖析着法学面临的实体性问题。
在诸多的部门法研究中,不理解这些实体性问题将使得法学研究失去价值。对此,金融法、经济法表现最为突出。假如不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运作规律,那么法律的管制要么无的放矢,要么画地为牢。正基于此,在金融法领域最有发言权的往往不是法学家而是金融经济学家。而作为法经济学之分支学科的法金融学(law and finance)也日益成为金融法学家必修的基本课程。
公司法也与经济学紧密相关,毋宁说它原本就是为因应一种经济制度的创新而诞生的。如果没有现代经济学的代理人理论(principle-agent theory)与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公司法学很可能仍在盲人摸象。同样,不研究工业组织理论(industrial organization)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
反垄断法就如同天方夜谭——不懂得何为垄断、如何垄断、为何不应垄断,又怎么反垄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