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荷兰民法典中也可以找到附随义务有关规定,但却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荷兰作为法国的邻国,是受法国法影响的缘故。
罗马法为迎合经济生活的发展,通过承认“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虽有罗马法的复兴,但十九世纪契约法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以及实务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大陆法系“正是如此注释出来的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一夜之间成为十九世纪契约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引出了统治一百多契约法的”唯意志论。[12]附随义务更是被掩埋于契约自由之呼声中。虽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在意思自治的掩照下,法官的自由裁量被严格地限制,附随义务也只能在法官的判决的词语中时隐时现。
随着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以及定型过程中,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这一阶段的法律从强调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强调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过渡;强调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碍和浪费以尽可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如专业知识多的就要承担多负提供情报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13]在大陆法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崛起使古典契约向着关系契约发生位移。超出书面约定,实现超越表面契约自由的实质正义和公平逐渐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追求的目标,作为实现这种目标的技术手段司法的自由裁量又被承认和重视。
可见,垄断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经济情势,判例应用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技术前提,法学学说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理论基础,社会本位思潮兴起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思想基础,附随义务独特的社会利益平衡功能则为其发展提供余地。
结语:对我们的启示
在民事立法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法律漏洞颇多。由于历史传统、法官队伍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遵从的是以成文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承认判例(法)的作用,法官的创造性被严格限制,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新型的民事案件,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或者拒绝裁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市场经济带来纷繁多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变动的社会经济交易生活和稳定法律的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法律移植是必要的。法律移植的过程必然存在守旧与创新的对立与统一。但我们也应当重视移植过程的排异反应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立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
合同法》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所以如何将附随义务和整个合同法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当前法律移植过程中不应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