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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兼论我国《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法律的博弈分析即用博弈理论来分析法律问题,"博弈理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研究工具。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洞察力。"(7)我们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也是可以进行博弈分析的。一般说来,一个博弈由博弈的参与者、博弈方各自的策略、收益以及博弈的次序四个方面构成:1、博弈的参与者(players),又称局中人或参加者,是博弈的决策主体;2、各博弈方各自选择的全部策略(strategies)或行动(action),即规定每个博弈方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做法等;3、收益(payoffs),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博弈者所得到或预期得到的效用水平(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4、进行博弈的次序(orders),当博弈方同时行动没有次序之分时是一种静态博弈,而当博弈方行动是有先后次序时则是一种动态博弈。比如,当我们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博弈分析时,我们就可以把生产者、销售者(以下简称产销者)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作为博弈的参与者;产销者选择产销还是不产销伪劣产品,监管人员选择检查还是不检查,即是各博弈方的策略行为;在产销者选择产销伪劣产品而监管人员选择检查这样一个策略组合中,产销者和监管部门各自都有一个得益。至于博弈的次序,在本文中我们是把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博弈作为一个静态博弈来看待的。

  
  有的学者指出,"博弈理论应用于法律分析或其任何事物分析的最终检验是看它能否明白地显示个体将可能如何行动。"(8)我们认为,如果博弈论能预测出个体的行动,那么法律就可通过规则来影响主体的行为以达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或者是促使该均衡结果的发生,或者是使均衡偏离到另一个均衡。同样地,我们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博弈分析,就是要预测参与者将如何行为,以及在法律规则(博弈规则)的作用下这种行为的变化情况,并且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审视法律规则(博弈规则)本身的科学性。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法律规则对博弈参与者策略的影响

  
  为了便于说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法律规则对博弈参与者策略的影响,我们在此借用1994年经济学诺奖获得者塞尔顿教授在上海的一次讲演中所举的盗守博弈模型来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产销者与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先假设这个博弈是这样的:若产销者选择产销伪劣产品(以下简称产销)而监管人员选择不检查,那么产销者就能获得价值为V(Value)的利润;若产销时监管人员选择检查,那么产销者将因惩罚而获得效用为-P(punishment)的损失;若监管人员选择不检查,而产销者选择不产销伪劣产品,那么监管人员将获得因不检查而带来的效用R(rest),即休息;若监管人员不检查时,产销者选择产销,那么监管人员将受到处罚,即效用为-D(dismiss);若产销者不产销,则他既不盈利也不受处罚,即得益为0;若监管人员选择检查,则他既无休息的好处也无受到处罚的危险,即得益也为0。根据上述假设,产销者有产销伪劣产品和不产销伪劣产品两种策略,监管人员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策略,双方的得益如图一的二元矩阵 [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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