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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兼论我国《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通过代数法得出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监管人员按概率V/(V+P)与P/(V+P)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而产销者按R/(D+R)与D/(D+R)随机选择产销或不产销。从这个均衡解中可看出:监管人员检查或不检查只与产销者的利润V和对产销者的处罚P有关,而与自己不检查且产销者不产销时的得益R和不作为时所受到的处罚D无关;相反,产销者产销或不产销伪劣产品的概率只与监管人员在其不检查时的得益R和不作为时所受到的处罚D有关,而与自己产销伪劣产品的利润V和被查出来所受到的处罚P无关。

  
  2、法律规定的处罚严厉时产销者和不作为监管人员博弈的均衡。

  
  (1)、法律规定的处罚对产销者严厉时的情况。

  
  可以预期,法律对产销者严厉处罚在短期内可以减少或阻止伪劣产品的产销。这是因为在短期内监管人员的策略不会改变,给定监管人员仍按P不检查与1-P不检查的概率检查,而产销者也按原来的混合策略选择产销和不产销时,产销者的得益就会出现负值。这可以回到(式一)来说明:给定监管人员检查概率为P不检查与1-P不检查 产销者选择"产销"的期望得益为:

  
  VoP不检查+(-P)o(1-P不检查)

  
  此时,由于对产销者处罚严厉,即-P值变小,得益就会变小,因此,产销者会停止产销。但从长期来看,产销者减少"产销"会使监管人员更多地选择"不检查",最终监管人员将"不检查"的概率提高,因为正如(式一)表明的:P检查=V/(V+P);严厉处罚产销者意味着P值增大,从而监管人员检查的概率就越小,而不检查的概率P/(V+P)就上升。此时产销者又重新选择混合策略,达到新的均衡。由此可见,法律规则规定的处罚对产销者严厉时,对产销者的严厉处罚的结果只是使监管人员更多地偷懒,这是因为产销者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R/(D+R)和D/(D+R)决定的,与法律规则规定的处罚P无关,因此法律规则规定的对产销者的处罚严厉与否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伪劣产品的生产。

  
  (2)、法律规定的处罚对监管人员严厉时的情况。

  
  相反,由于产销者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R/(D+R)和D/(D+R)决定的,当法律规则规定的处罚对不作为的监管人员严厉时,对不作为的监管人员严厉处罚,就意味着D值增大,而D的增大意味着产销者选择"产销"的概率R/(D+R)变小,从而达到抑制伪劣产品产销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则应该对不作为的监管人员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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