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兼论我国《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
张辉
【摘要】通过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
产品质量法》对质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是不够的。我国《
产品质量法》有必要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作为的质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规定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博弈;法律责任
【全文】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1)。有学者指出,"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2)因此,法律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博弈规则,社会主体即在此规则下进行博弈。应该注意的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能够自我实现的法律制度。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法律。"(3)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
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因此,该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博弈分析的可行性
博弈论,英文为game theory,直译为游戏理论,因为这种原理最初被用来预测游戏特别是赌博。后来这种理论又被引入进经济学中,"近几十年来,经济学一直在为其他学科提供武器,但恐怕没有任何其他工具比博弈论更有力了"。(4)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5)而博弈论就是研究充分或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 [1]问题:(6)即他考虑到他的决策行为对其他人的可能影响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对他的可能影响,通过选择最佳的行动计划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