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
【参考文献】[1] 张英红:《给农民以
宪法关怀》,《南风窗》,2002年11月,第44页。
[2] “利益”的语义是指好处。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将其界定为“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见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义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利益存在于不同社会领域,有物质、政治、精神三种基本利益形式之分。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恩格斯认为:土地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首先就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利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法律亦是如此。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1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5]参见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5页。
[6]此思想典型的观点表述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页。)正因此,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他们主张“德主刑辅” 。
[7] 此思想典型的观点表述是:“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见高亨:《商君书注释·画策第十八》,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页。)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提出重利轻义的功利论,主张重法。
[8 ]此思想典型的观点表述是:“义,利也”,“兼相爱,交相利”。(见孙诒让:《墨子闭诂》卷十、十一,《诸子集成》本。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51页,第537页。
[10] 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页。
[11] 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13] 权利与利益结合起来,可以简称权益,是因为权利是指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权利都与利益有关;而所有的利益并不都可成为权利,只是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利与利益一样均需要争取才能获得并享有。
[14] 基于经济法的特征和农民经济权益的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及本文论述重点考虑,如不加说明,文中农民权益主指农民经济权益,文中农民利益主旨农民经济利益。
[15] 参见唐启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利益问题初探》,《农业现代化研究》,1998年第2期,第77页。
[16] 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6-41页。
[17] 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0-51页。
[18] 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1-53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03页。
[20]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20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19-220页。
[22]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
[23] 曲明哲:《现阶段实现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及途径》,《党政干部学刊》,2000年第12期,第12页。
[24] 利益集团通常定义为: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个人的有组织的实体。“利益集团”概念本身应与利益一样,属于中性词。
[25] 刘津:《我国农民利益保护问题》,《边疆经济与文化》,2004年第12期,第29-30页。
[26] 目前,我国多数权力机关中农民代表与城市市民代表的选举比例按人口4:1的比例产生,农民代表的人数很少,且这些代表中往往是不以农民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干部、农业专家和教授,其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看问题的角度与农民有差异,很难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
[27]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8页。
[28] 参见程同顺:《农民究竟应该怎样表达自己的利益》,《乡村工作》, 第18页。
[29] 汪亭友:《曲折与辉煌——50年来我国农民利益状况的历史考察》,《松辽学刊》,2002年第1期,第7页。
[30] 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切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10月11日)。
[31] 参见侯石安:《协调国家与农民“取”与“予”利益关系的策略》,《中国改革·农业版》,2003年第9期,第29—30页。
[32] 温家宝:《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3月5日。
[33] 参见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第42页
[34]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35]这里的“规范标准”,又称规范性标准,是指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应有
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应具有 法律规范的特性,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或准则。“高度标准”,又称高度性标准,是指经济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宗旨,又要能统帅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时的具体规则,是衡量其他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普遍标准”,又称普遍性标准,是指经济法在保护农民利益时的原则贯穿于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全部领域,贯穿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始终,指导、保护和促进经济法在保护农民权益时的实践,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环节中得到普遍遵守的指导思想或准则。“特色标准”,又称独特性标准,是指经济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特有的,体现经济法特色,表征经济法在保护农民权益时,调整其特殊经济关系特征的指导思想或准则。参阅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64—68页。
[36] 《管子》。
[37]帕累托效率,又称“帕累托最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和《政治经济学指南》中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指,如果不存在另一种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该经济中所有个人感觉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样好,或者更好些,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尽管帕累托用的是“最优”两字,但实际上这里的“最优”就是指效率。
[38]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3—246页。
[39] [美]科斯著,盛洪等译:《企业·市场·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5页。
[40]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
[41]参见张玉堂著:《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20页。
[42][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页。
[43]参见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