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利益表达机制。对社会公正的维护需要对不同群体利益的一体化来实现。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是非常重要,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当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时,当群体的利益仅有自己利益的代表者,但其代表者又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充分表达而难以行使其权利时,就难以体现和实现社会公正。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说一个群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的话,那么国家对一个群体权益保护力度和准确性则取决于其利益表达机制架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可以说,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我国现阶段农民利益表达渠道脱胎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时期的利益表达渠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往往形成服从上级安排,没有表达自己利益的习惯。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目标推动下,农民在逐步关心国家政治,把个人利益逐步与国家、社会发展联系起来,他们迫切要求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用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从目前看,农民利益表达存在利益表达失真、无法表达、不愿表达等多种情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民利益的表达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适应的合法有序的制度化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农民具体权益,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证。具体说来,我国农民利益表达存在着如下几对明显的矛盾:第一,利益表达客观必要性与表达意识的主体缺失之间的矛盾。农民作为改革开放的第一受益人在不断享有改革开放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不断遭到权益被侵犯的情形。客观上,农民需要有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状况,从而通过国家和政府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事实上,农民表达利益的意识与表达农民利益的主体一样缺失。第二,利益的群体性与表达的个体化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民利益大都存在个体多元性、性质一致性的“异体同质”现象。农民既是我国最具有利益一致性的群体,又是利益表现最分散化、个体化的群体。绝大多数农民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是以农民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利益表达,如上访、向媒体投诉等。由于利益表达要付出代价,有时要持续不断地进行表达,人力、财力耗费对农民个体而言无法承受。再者,农民个体或小团体进行的利益表达往往被认为只是少数人,甚至是少数“刁民”的事,既难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代表农民的整体利益。第三,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利益方式的不正当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只有通过越级上访、写小字报等不正当表达方式进行,这往往会扭曲或掩盖农民权益受侵害的真相。这些矛盾导致农民利益表达呈现表达主体不广泛,表达内容不全面、不深刻,表达方式和手段不够规范化和制度化,表达效果不好且缺乏力度等特点。究其原因,仍在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 [28]。
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中心是依法确定农民利益代表者通过制度规定的多种渠道表达农民真正的利益诉求;当农民权益受到侵蚀时能代表农民行使表达权利,表达农民心声,从而使农民利益的代表者真正行使代表、表达、争取、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职能。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其需要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乃至利益冲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治理结构的一个主要内容一样,本人认为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则是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利益的重要环节。为防止利益表达方式失格对社会造成的动荡,我们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在安排利益表达制度时,应以社会秩序稳定为底线,以利益的准确表达为上限,以合法规范为过程的保证,不断地拓展底线与上限之间形成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表达空间。
2.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三农”问题解决的好坏。对于农民权益而言,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是农民权益受侵害问题。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得本应该由农民享有的权益受到来自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第二是农民权益的缺失问题。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诸如: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政治人权、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等方面与其它社会阶层比存在很大的缺失现象。第三是农民权益的流失问题。由政策、法律等制度规定或倾斜于农民的各种利益,被不同的食利阶层逐步分割,在与农业相关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均存在农民权益流失的现象。如近几年国家为增加农民收入而提高粮食收购价的政策,往往被流通环节的商人或生产资料环节的厂家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占有。第四是农民权益的匮乏问题。由于历史、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从横向比较看农民权益的产生量相对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较匮乏,这也是建国五十多年来,为什么农民权益还存在诸多不足的主要原因。中国农民权益问题应该在发展中解决,而从制度和市场等多角度为农民供给新的权益增量应是解决农民权益问题的主要任务。农民增收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权益,特别是物质权益的实现问题,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问题,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此,中共中央曾于2003年12月31日专颁发发了《中央关于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要求在农产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用新思路促进农民增收,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和突破。
回顾历史,五十多年来我国农民权益状况经历了一个由曲折走向辉煌的过程 [29]:建国初期的土改与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权益得到较好保护;1957年之后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权益遭到严重侵犯;1978年至今,农民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发展。但农民权益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农民权益是中国最大阶层的权益,重视与解决农民权益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问题。把农民权益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在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路径中,应形成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产生机制,使得在保护农民获得存量利益的同时,用制度去源源不断地为农民产生新的增量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以机制和制度使农民获得可持续的利益增量,应是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主渠道。没有增量利益,就没有农民的动力。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人就不相信我们,他们会觉得跟共产党没有意思,分了土地还是穷,他们为什么要跟你走呀。[30]”
利益产生机制的中心是用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的农民利益产生,源源不断地为解决农民问题提供增量利益。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有学者认为剥夺农民利益的力量有两种:一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一种是市场剥夺的力量。本人认为:如果市场剥夺农民利益是由于诸如农民竞争力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话,那么我们仍可以发现造成农民竞争力低的主要原因仍是制度剥夺的力量所造成的。如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分割并封闭了农民在竞争中获取利益的时空,制度化地延缓了农民获取利益的速率,阻隔了农民获取更多利益的途径,形成了一个不利于产生农民利益的制度机制。在经济法制度安排中,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等均可为农民在产生新的增量利益过程中提供制度安排,从而在发展中通过制度安排真正解决农民问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强调公平竞争、地位平等,强化效率与效益,客观上要求对市场参与者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但长时间来,各种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已造成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处于制度下和事实上的弱势地位,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去改变这一状况应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可行的选择。旧制度的结果需要新制度去改变,人为的结果更需要用新制度的优越性去变革。供给新的法律制度,让农民快速增加自己的利益,改变其弱势地位,应是建立和谐全面发展,实现人人平等、公正社会的希望所在。
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农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它既包括农民与农民之间、农业组织与农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包括农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农户”、“批发商+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合作组织形式中如何分配利益、保护农民利益问题,均可以通过经济法等法律制度去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