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在立法的层面——将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进行道德评价更容易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正如上文所言,德治和法治是两个层次的问题)。然而笔者以为,相对于国家的立法而言,执法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更容量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评价,而评价的基础则是执法是否公正,正义是否申张,于是笔者将“合道德性”引入执法,以此来探讨法律的遵守与法的亲和性之间的关系。
先从两类执法的案例谈起。一类是执法部门对嫖娼案件的处理,据笔者了解,一般是处以罚款。所以,“市面上”流传着“5000元钱搞定”的说法(至于故意创造该种案件出现的条件借以创收,属违法行为,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以内)。二类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处理,多是对造假工具予以没收、对所涉商品予以销毁、对涉案人员予以罚款。涉案人员事后可能会另起炉灶,而且逾演逾烈(出现这样的后果部分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
举以上两例的原因,一是这两种案件一段时间以来被人们关注;二是处理方法都把罚款作为主要手段(当然会有其他方法);三是同为罚款,社会反响不同。第一类案件用罚款来处理本身就值得怀疑,尽管执法者可能认为没有什么更好地方法,但笔者以为罚款肯定不是最好的。至少上面的执法可能给人造成“有水就是法,无水去他妈”(注:粤语中“水”指钱)[8][p.149]的印象,而一旦将执法和金钱挂勾,就容易造成执法不公平的印象,尽管许多事实并非如此。以一种极端的理论来解释就是,“禁止富人与穷人一样在桥下睡觉、在街上乞讨以及偷面包,对他们来说事实上是不公平的”[9][p.76]。既然在立法上不可能绝对避免这样的条文出现,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时必须更加谨慎。群众对第二类案件处理的不满是认为罚款太少,对于不顾百姓死活的制假售假者,达不到“让其倾家荡产”、“不能让他们再害人”的目的。因此,可能造成的印象是正义未被申张。
上文群众对执法的反映(“不公平”、“非正义”)可能含有非理性因素,笔者也无意说此两类案件的执法是“非法”。笔者只是以为,不同案件的处理(包括制裁方法和量裁幅度)会引起不同的社会效应,关键是执法背后的东西——道德(诸如公平、正义等)。如果一项执法不能被人们在道德上进行认可,执法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反之,人们对执法的认同会使人们对法律本身的权威深信不疑,进而在内心深处激发守法的信念。
所以,我们在此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执法者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保证法律实施的亲和性,具体来说就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始终不忘德治,作为执法者,在执法时必须留有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必须充分考虑所在地区、所属时期形成的道德风气。充分发挥执法的社会效应,宣扬适合当下社会条件的道德规范,以取得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这是促进“法律被遵守”的又一个要件。当然,我们又给法学家、法律家、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项任务,那就是努力发现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宣扬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并如何在执法活动中予以实施。之所以将任务总是抛给法学家、法律家和法律工作者,是因为在法律日益理性化、复杂化、专业化的今天,也许他们能更好地完成任务(尽管有人提出了由此可能出现另一种法律霸权话语的担忧,[10][p.162]然而笔者是持乐观态度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