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约法律遵守的三个要件
The Three Conditions Restricting the law to Be Obeyed
薛传会
【摘要】法律如何被遵守?这是一个现实性的法律课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制约法律被遵守的三个要件,即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保证制定的成文法和利益调整形成良性循环、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注重法的亲和性以及在法律文化培育过程中,逐步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
【关键词】法律;利益调整;亲和性;法律意识
【全文】
由于制定法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将法律仅仅理解为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相应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也就是加强立法,以成文法来规范、约束社会主体,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和社会进步。于是,如何保证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被人们遵守就成为一个现实的法律课题。在中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小到闯红灯等交通违章、大到刑事犯罪、高科技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我国在整顿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中暴露出来的不法经营者为了不法利益,竟置广大百姓的生死与不顾的“毒大米”、“毒猪肉”、“毒药品”案件,更是令人发指。因此,探寻法律不被遵守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对策就成为一项紧迫和严峻的任务。下文笔者将从法律的遵守与利益的调整、法律的遵守与法的亲和性、法律的遵守与法律意识等三层关系出发,揭示制约法律被遵守的三个要件。
一、法律的遵守与利益的调整
我国宪法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发展以及被人们普遍认同的过程可以成为法律的遵守与利益调整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典型例子。从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曾使中国农民在劳动和分配上都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甚至出现了所谓“大锅饭”的奇观。“大锅饭”的结果是饭越吃越少、人越过越穷。70年代末,安徽凤阳县小岗村村民以实际行动来反对人民公社化运动,偷偷摸摸地把一些田地承包到自己家里去种,搞起了“包产到户”。当年的村干部和十几户农民甚至还定下了秘密协议:如果村干部坐牢杀头,其他农户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到18岁。坐牢杀头的情况最终没有发生,而包产到户的结果却加快了生产进度,这便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雏形。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当时著名的75号文件,对包产到户的形式予以肯定。到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在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推广。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
宪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发展了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了
宪法。从以上人们对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反动”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巩固、发展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利益的巨大作用。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这一制度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