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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约法律遵守的三个要件

  所以,我们在此可暂时得出一个结论,法律总体上应该是具有功利性的,人们对任何一个制定法的认同、对制定法中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的主动遵守,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唯有能给人们带来利益和便利的法律才会被主动遵守。
  与以上人们普遍拥护宪法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反,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生动地描述了在一桩强奸案中村民试图“私了”,以规避法律的情形。作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私了,是因为“她”及其家庭不仅可以得到一笔赔偿,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她”的名誉,而这在中国农村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事人宁愿私了,而规避法律。[1][pp.41-58]作者从一个与我们相反的角度——法律规避,给我们指出了法律背后的利益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一般案件中利益双方的当事人会规避法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也可能因为遵循某一个制定法会带来利益调整上的不便而故意绕开。如我国1986年颁布试行的破产法在试行以来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就是企业破产牵涉千百万工人的利益,在改革的各种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好以前,单纯盲目地援引破产法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职工的重新安置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会需要法院以及政府其它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各地政府更情愿把人力、财力、物力用在能带来更大收益的地方,而用收益来补偿亏损的企业。制定法必须符合人们的利益,必须方便人们接受,否则,人们就会规避法律,甚至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从以上利益的角度,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利益。20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利益是各个人提出来的,他并且根据人们提出的主张或要求,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2][p.37]由于三种利益之间不可能总是保持协调一致,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就存在着利益冲突,对于立法者来说,就存在着利益选择的问题,即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立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哪种利益。庞德指出,在一个时期可能应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个时期则应该优先考虑其他一些利益。[3][p.148]他给法学家提了一项不确定的任务。然而笔者以为,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这个恰当的结合方式要求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利益的偶然性,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与个人自觉遵守维护个人利益的法规不同,这里出现了如何保证维护社会利益而限制个人利益的法规被遵守的问题。笔者以为,在目前没有更好地解决办法之前,“严法”(非严刑酷法)也许是最好的。以交通法规为例,过去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总是同情弱者,偏袒个人,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却规定行人违章负全部责任。尽管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先生对这一规章颇多批评[4][pp.20-23],但立法者在个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之间的选择也许是一个理性博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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